行政處罰重從輕處罰有哪些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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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重從輕處罰有哪些情形

從輕處罰是我國行政處罰裏面的一種行為,從輕處罰的意思就是指對行為人進行處罰從輕減少本身的量刑標準等行為,那麼在我國行政處罰中的從輕處罰有哪些情形呢?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為您做一下具體的介紹吧。

一、從輕處罰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正確執行從輕處罰

如何處罰才是從輕處罰呢?目前比較普遍的方法是“中間線分割法”。即將某一處罰幅度內最高額罰款數額與最低額罰款數額平均分割,以該分割點數額為界限,界限以下最低額以上為從輕處罰的幅度。以《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為例,“經營者違反本法第十三條規定進行有獎銷售的,……,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中間線分割法”認為該幅度違法行為的當事人如果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應當將十萬元分割,即以五萬五千元為中間線。五萬五千元以下就是從輕處罰的幅度。筆者認為此方法不可行,理由如下:

(1)中間線分割的方法不合理

依上例五萬五千元到一萬元為從輕處罰,五萬五千元到十萬則為從重處罰。在第一部分我們已經論述過,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是不能從輕或者從重處罰的,因此對沒有從輕或從重處罰情節的當事人的處罰數額只能是五萬五千元,這顯然不合理。“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的規定是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應當根據具體的行政違法情節、性質、危害結果等因素量罰,不能一概罰款五萬五千元。

(2)法律沒有處罰幅度中間線的規定

現行的法律法規沒有規定行政處罰的中間線,有些行政處罰的中間線也無法劃分。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十四條“… …,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在這種情況下,中間線分割參照標準的最高處罰為2萬元,但是最低處罰額很難説應該是0、1分、1角還是1元。此外,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對於違反治安管理,應當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的當事人,如果其具備法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適用中間線分割的方法就會出現分割點為拘留7天半的尷尬局面。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從輕處罰不能採用中間線分割的方法。正確地適用從輕處罰的方法是先拋開從輕處罰的情節,綜合考慮案情,作出擬行政處罰,然後在擬處罰的幅度基礎上根據從輕情節,作出比擬處罰幅度低的行政處罰。例如《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尚不夠刑事處罰的,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依據該條規定,如果對某無照經營當事人應當處以1萬7千元罰款,同時該當事人又具備法定從輕處罰情節的,再根據從輕處罰的情節,作出1萬7千元以下的罰款決定。

根據這種方法,案件的情節、事實、性質嚴重的當事人,即使具有從輕情節,對其的罰款也有可能超過中間線分割的1萬元,所以更符合行政處罰“過罰相當”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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