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法有什麼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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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益環境行政訴訟訴前程序是必須的嗎?

環境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法有什麼聯繫?

1、環境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法》的聯繫為《民事訴訟法》規定了發生環境糾紛時可以提出民事訴訟,環境污染損害糾紛中的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對加害人提起的賠償訴訟,就屬於環境民事訴訟,此類訴訟時效是為三年,從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起計算,但超過20年的,不得再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在沒有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或者前款規定的機關和組織不提起訴訟的情況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規定的機關或者組織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支持起訴。

2、除了民事訴訟之外,還可以依據《環境保護法》提出行政訴訟。

環境行政訴訟時效則適用於環境行政案件中的管理相對人不服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罰款等處罰)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訴訟,其訴訟時效為三個月,從相對人知道或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時起計算。

二、公益環境行政訴訟訴前程序還是必須的嗎?

公益環境行政訴訟訴前程序是必須的。

1、在現行制度設計中,訴前程序先行適用具有法定性,是檢察機關提起公益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在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當負有環境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時,檢察機關要對其提出檢察建議以督促其履行法定職責。經過檢察建議程序,檢察機關要對行政機關的整改情況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維護情況進行調查,從而選擇是決定結案,還是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相關法律規定:《行政訴訟法》

第二十五條 行政行為的相對人以及其他與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可以提起訴訟。有權提起訴訟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提起訴訟。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國有財產保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等領域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或者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職責的,人民檢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並且規定檢察機關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後不再進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並書面回覆。

相關法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在履行職責中發現破壞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擬提起公益訴訟的,應當依法公告,公告期間為三十日。

公告期滿,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英雄烈士等的近親屬不提起訴訟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單位如果想要提起環境損害賠償,那麼需要提出的是環境民事訴訟請求。若公民、單位的權益是因為環境保護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而受到損害,那麼需要提出的就是行政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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