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不能環境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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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不能環境行政訴訟嗎?

公民不能環境行政訴訟嗎?

公民不一定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若公民是行政行為的相對人就可以提起環境行政訴訟,但公民不可以提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以下的主體可以提出環境行政公益訴訟:

1、檢察院

均把檢察院作為有資格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的當然主體,檢察院作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護公益和維護法律為依據,有權對民事和行政爭議進行干預。

2、環境行政機關

環境行政機關根據環境公共委託論、國家環境權論和訴訟信託論,有權提起環境公益訴訟,然而,環境行政機關一般被賦予強大的行政權,由於環境法律的概括性和原則性,環境行政機關在具體執行環境法律中負有就法律規定出台具體實施細則的任務,同時為保證其嚴格實施環境法,環境行政機關被授權擁有強大的環境行政執法手段。

3、環境組織

環境組織都是作為一種最主要的環境公益訴訟原告,基於權力尋租、機構俘獲導致政府失靈,再加上市場失靈,環境治理要求一種中立的第三方力量,以公益性、非營利性、服務社會利益為宗旨的環境團體成為環境治理的主力。

二、環境污染侵權的歸責原則及其責任承擔

環境污染責任作為一種特殊的侵權責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現在其採用了無過錯責任的規則原則。根據無過錯責任原則,只有受害人有損害事實發生,污染者的行為與損害事實存在因果關係,不論污染者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發生糾紛,污染者應當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對於環境污染責任中不承擔責任和減輕責任的舉證責任和因果關係的舉證責任倒置,我國現行環境方面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釋對此已有規定。如《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條規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排污方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固體廢棄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公民、單位都有保護環境的責任,若是公民、單位發現自己的權益是由於他人的環境侵權行為而受到損害,那麼首先被害者可以向污染環境者提出賠償的請求,若是不賠償的,也可以起訴。

環境行政公益訴訟和環境行政訴訟是不同的。首先二者的主體不同,提起環境行政公益訴訟的主體僅包括檢察機關、環境行政機關還有環境組織,而環境行政訴訟的主體有很多,只要涉及其利益就可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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