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權限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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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權限有哪些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權限有哪些

環境保護行政處罰的權限有警告、罰款、責令停業等,根據《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規定》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處罰種類】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環境行政處罰的種類有:

(一)警告;

(二)罰款;

(三)責令停產整頓;

(四)責令停產、停業、關閉;

(五)暫扣、吊銷許可證或者其他具有許可性質的證件;

(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七)行政拘留;

(八)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其他行政處罰種類。

第十一條【責令改正與連續違法認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及時作出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

責令改正期限屆滿,當事人未按要求改正,違法行為仍處於繼續或者連續狀態的,可以認定為新的環境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責令改正形式】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一)責令停止建設;

(二)責令停止試生產;

(三)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四)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五)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六)責令限期拆除;

(七)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八)責令限期治理;

(九)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行為種類和規範行政案件案由的規定,行政命令不屬行政處罰。行政命令不適用行政處罰程序的規定。

第十三條【處罰不免除繳納排污費義務】實施環境行政處罰,不免除當事人依法繳納排污費的義務。

二、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行為人實施了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污染環境的行為

行為人須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且該行為違反國家保護環境的規定。在我國,有許多環境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等規範性文件,行為人如違反這些規範性文件實施了污染環境的行為,就須對該行為承擔賠償責任。

2、有污染環境造成的損害事實

此處所稱的損害包括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害兩種情形。有人因環境污染而染病、死亡,農作物因環境污染而欠收、絕收等。

3、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有因果關係

這是指有關的損害事實是由行為人所實施的污染環境行為所造成。污染環境行為是因,損害事實是果。只有在二者有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須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污染環境致人損害雖實行無過錯責任,但這只是一般情形,在特定情況下,法律也有例外規定,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2條規定:“完全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經過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損害的,造成污染的有關責任者免予承擔賠償責任:(1)戰爭行為;(2)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3)負責燈塔或者其他助航設備的主管部門,在執行職責時的疏忽或者其他過失行為。”

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一般需要犯罪人進行了違法國家環境保護的相關法規的一系列行為,並且該行為是造成了其他人員的健康問題或者相關的財物損失的主要原因。同時如果有違反相關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則會根據環境管理行政處罰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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