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的特點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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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的特點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的特點有哪些

(1)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注意的是,這些行政主體只能實施環境法律規範規定的屬於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是違法

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58條規定“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可以並處罰款”。

如果環境行政主管部門行使了上述公安或土地行政部門的處罰權,則主體不合法,屬違法行政。若擁有環境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律或法規的授權規定,授權或委託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權,則這些被授權的組織或被委託的組織也必須在法定範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權,否則其處罰無效。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環境行政管理的相對人,即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行為而導致污染、破壞環境或破壞了正常環境管理秩序的單位和個人。不是行政管理相對人,不能實施行政處罰。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也只有環境法律規範規定必須或可以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無明文不處罰。

二、環境行政處罰包括哪些種類

環境行政處罰主要包括申誡罰、財產罰和行為罰三種

(一)申誡罰

這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違法的環境行政相對人予以訓誡、譴責,使其停止違法行為並避免重犯的行政處罰。申誡罰的罰則有警告、通報批評等。警告和通報批評的共同點在於都是對違法者通過書面形式予以譴責和告誡,但是它們也有區別:通報批評造成的影響比警告大,它通過報刊或政府文件在一定範圍內公開、公佈,警告則只是直接下達給被處罰人;警告可以單處也可以並處,而通報批評往往單獨使用。

(二)財產罰

這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剝奪違反環境行政法規範的相對人的某種物質利益的行政處罰。財產罰的罰則很多,環境行政主體運用的罰則主要是罰款。

罰款是運用最為廣泛的一種財產罰。法律、法規和規章都可以規定罰款這一罰則、受罰款處罰的違法行為和實施罰款處罰的行政主體。但是,規章只能規定小數額的罰款處罰;在效力等級較高的行政法規範對財產罰已經作出了規定時,除有授權外,效力等級較低的行政法規範只能就此作出執行性規定,而不能加以擴大、縮小或改變為其他處罰。

(三)行為罰

行為罰是指環境行政主體限制和剝奪違法相對人某種行為能力或資格的處罰措施。

需要進行環境行政處罰的話,就要明白環境行政處罰的主體是什麼,不是所有的機構都適用於行政處罰的,只有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才能夠進行行政處罰,所以一定要搞清楚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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