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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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有哪些?

環境行政處罰證據有哪些?

1、被處罰主體身份證明。是法人的,提供企業營業執照複印件或企業工商登記等能證明企業主體身份的證據材料;是自然人的,提供經營者的身份證複印件。

2、能證明或描述違法事實的調查筆錄。並應附有被調查詢問對象的身份證明(委託書,企業對其出具的身份證明或身份證複印件等)。

3、未按規定進行污染物排放申報登記(逾期不登記、逾期不變更登記、不執行年度排污情況自查並上報結果、擅自拆除或閒置污染防治設施後未變更,經環保部門指出仍不改正排污申報登記錯誤內容)

4、要求進行排污申報的公告(通知);

5、限期申報的通知及送達回執;

6、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表和變更申報表;

7、污染防治設施運轉情況現場勘驗筆錄、照相、攝像、錄音等視聽材料;

8、環保部門有關改正排污申報登記錯誤內容的通知;

9、其它證明材料。

二、重要證據的要求

1、詢問或者檢查應當製作筆錄。

2、作為處罰證據的監測報告,必須有CMA標誌和監測字號。出具監測報告的單位應具備相應的資質。監測報告應當載明監測的項目、依據,使用的科技手段、執行的標準、所採樣品的超標情況等事項,其採樣、監測方法、審核、簽發等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並有分析、審核、簽發人員簽名和監測部門的蓋章。

3、計算機數據、照片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

4、當事人的陳述、談話筆錄,公民的舉報、控告、投訴的信件,領導籤批辦理的信件、行政調查時的會談、會議紀要,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報表、圖紙、會計賬冊、專業技術資料、科技文獻等都應當收集為證據。

對於環境行政違法行為的處罰,是需要由行政機關根據掌握的有關證據來進行認定,特別是對於不同的違法事實所認定的違法後果和所認定的處罰標準是不同的,達到刑事責任的,是需要向法院提出公訴並判決處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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