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環境行政處罰的概念怎麼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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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環境行政處罰的概念怎麼理解?

對環境行政處罰的概念怎麼理解?

1、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結果是確定環境行政責任,包括罰款、責令停產等多種具體形式。廣泛適用於不同的環境違法行為。根據中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環境違法的行政處罰只能由依法行使環境保護監督管理權的行政機關,按法定程序作出並付諸執行。被處罰的個人或組織如果不服,有權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

2、行政處罰的主體是縣級以上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行政部門,以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注意的是,這些行政主體只能實施環境法律規範規定的屬於其監督管理範圍內的行政處罰權,否則就是違法。

3、行政處罰的前提是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也就是説,只有環境行政管理相對人實施了違反環境法律規範的行為,才能給予行政處罰,也只有環境法律規範規定必須或可以處罰的行為才可以處罰,法無明文不處罰。

二、環境行政處罰與環境行政命令的區別是什麼?

(一)概念不同

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保護行政機關依照環境保護法規,對犯有一般環境違法行為的個人或組織作出的具體的行政制裁措施。其直接結果是確定環境行政責任,包括罰款、責令停產等多種具體形式。廣泛適用於不同的環境違法行為。

環境行政命令是環境行政機關極為重要的環境行政行為。從法的角度考察,環境行政命令是環境行政機關依法所作的具有強制拘束力的單方意思表示,體現環境管理中的國家權力作用。環境行政命令以環境法律為依據,不得與環境法律相牴觸,適用環境法律的原理和原則而與環境法律密切聯繫.在制訂機關、程序和名稱、效力、地位上與環境法律又明顯有別。

(二)處罰的形式不同

1、從實質上理解,行政命令是行政主體的一種強制性行為,只存在於行政處理行為之中,與行政檢查、行政決定和行政強制執行相聯繫,並且相互銜接。我國《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的行政命令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限制生產、責令停產整治、責令停業、關閉等。

相關法律規定:《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二條 根據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具體形式有:

(1)責令停止建設;

(2)責令停止試生產;

(3)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

(4)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

(5)責令重新安裝使用;

(6)責令限期拆除;

(7)責令停止違法行為;

(8)責令限期治理;

(9)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設定的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的行政命令的其他具體形式。

2、而行政處罰是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產生一定影響的行政措施。常見的行政處罰形式有拘留、罰款、暫扣或吊銷執照等。環保部門最常使用的行政處罰措施是罰款。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不但包括“警告、罰款、行政拘留、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等能夠直接對行政相對人產生影響的措施,還包括以“責令”開頭的部分行政命令。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若是實施了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行為,環境行政處罰機關需要按照《環境行政處罰辦法》、《行政處罰法》之中規定的程序來作出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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