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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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怎樣的

環保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是怎樣的

環境保護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是環保行政管理機關也就是你們當地的環保部門針對當事人的環境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定義

環境行政處罰是指環境行政執法主體給予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尚未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一種行政制裁。

環境處罰和處分的不同

環境行政處分和環境行政處罰雖然都是環境行政主體所作的制裁行為,但兩者從根本上説是不同的行政制裁方式,其區別主要表現為:

1.制裁的對象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制裁的對象是違反環境行政法律規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環境行政處分的對象僅限於環境行政主體系統內部的公務員。

2.採取的形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責令重新安裝或使用、責令支付消除污染費用、責令賠償國家損失等;行政處分的種類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和開除六種形式。

3.行為的性質不同。環境行政處罰屬於外部行政行為,以行政管轄關係為基礎;環境行政處分屬於內部行政行為,以行政隸屬關係為前提。

4.所依據的法律、法規不同。環境行政處罰依據的是有關污染防治和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環境保護法》,《大氣污染防治法》,《礦產資源法》等;環境行政處分則由有關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或公務員的法律規範調整,如《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行政監察條例》等。

5.救濟途徑不同。對環境行政處罰不服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環境行政相對人可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對於環境行政處分不服的,被處分的公務員只能向作出處分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或監察部門申訴。

程序

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破壞或者污染環境的違法相對人實施行政處罰的步驟、過程和方式的總稱。根據《行政處罰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的程序包括處罰決定程序和處罰執行程序,其中決定程序又可分為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3]

一、環境行政處罰的決定程序

(一)決定程序共同適用的原則

《行政處罰法》第30條、第31條、第32條規定了決定程序的共同原則。這些原則在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中都必須遵循,具體包括:

1.只有查明事實後,才能給予處罰。

2.行政主體負有告知義務。即行政主體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3.當事人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行政主體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並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二)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在具備法定條件的情況下,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並且當場執行的步驟、方式、時限、形式等的過程。簡易程序的設置是提高行政效率的一個重要手段。根據《行政處罰法》第33條的規定,在環境行政處罰中適用簡易程序必須同時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一是違法事實確鑿。它具有兩層含義:一是有證據證明環境行政違法事實存在;二是證明違法事實的證據應當充分。

二是有法定依據。一是在事實確鑿的情況下,該違法行為還必須是法律明確規定應予處罰的行為,二是適用簡易程序還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如罰款限額等。

三是罰款數額較小或者是警告處罰。小額罰款限額為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罰款,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行政執法人員在適用簡易程序時,必須遵循下列步驟:

1.表明身份。即執法人員應出示環境監理執法證,佩戴環境監理證章,以表明自己是合法的執法主體。

2.説明理由。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向當事人説明處罰理由及法律依據。

3.給予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的機會。當事人可以口頭申辯,環境執法人員要予以正確、全面地口頭答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環境行政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填寫編有號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處罰決定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的依據、處罰的種類或罰款數額、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環境行政機關的名稱以及執法人員簽名或蓋章。

5.送達。環境行政執法人員按照法定格式要求填寫完畢處罰決定書後,應當場交付當事人。

6.備案。由有關環境行政執法人員上交處罰決定書的存根或副本,或者在所屬機關就處罰基本事項進行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應包括:被處罰人的姓名、單位、違法行為、行政處罰種類或罰款數額、處罰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執法人員的姓名等。

(三)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又稱普通程序,它是環境執法主體作出處罰決定所應經過的正常的基本程序。這種程序手續相對嚴格、完整,適用最為廣泛。其主要步驟如下:

1.立案。立案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控告檢舉材料和自己發現的違法行為,認為需要給予環境行政違法人行政處罰,並決定進行調查處理的活動。立案應當填寫專門形式的《立案報告表》,立案後應指派承辦人員負責案件的調查工作。

2.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是案件承辦人員對於案件事實調查核實、收集證據的過程。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主體在調查或者依法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於兩人,並應向當事人或有關人員出示證件。環境執法人員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應當迴避。環境執法人員應全面、客觀、公正地調查、收集有關證據,並可以採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記保存,並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

3.審查調查結果。調查終結後,案件承辦人員應提出有關事實結論和處理結論的書面意見,由環境行政主體負責人審查批准。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環境行政部門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在決定作出之前應依法向當事人履行告知義務,並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4.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於決定給予行政處罰的,環境行政部門必須製作符合法律規定的《行政處罰決定書》,該決定書應載明下列事項:①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②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③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④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⑤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期限;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部門的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最後,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5.處罰決定書的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製作後,應當在宣告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環境執法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以直接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委託送達、郵寄送達或公告送達等方式送達當事人。

(四)聽證程序

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別程序,它是行政處罰中最嚴格的程序之一。《行政處罰法》設立聽證程序的目的,是為了加強行政處罰活動的民主化、公開化,以保證行政處罰的公正性、合理性,以此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42條規定,聽證程序主要適用於下列幾種行政處罰:(1)責令停產停業的處罰;(2)吊銷許可證或執照的處罰;(3)較大數額罰款的處罰,例如依《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辦法》第49條規定,應當適用聽證程序的較大數額罰款,是指對個人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50000元以上的罰款。

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環境行政處罰中的聽證活動應依照以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後3日內提出;

2.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3.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應公開舉行;

4.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有權申請回避;

5.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託1至2人代理;

6.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7.聽證應當製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後簽字或者蓋章。

經聽證後,環境行政部門根據聽證的情況及聽證筆錄,作出是否對當事人予以處罰及給予何種處罰的最後決定。

二、環境行政處罰的執行程序

執行程序,是指環境行政主體對受罰人執行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活動。

環境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如果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和訴訟期間,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環境行政主體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1)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環保局行政處罰一般處罰的是較輕的破壞環境的案件,並且被處罰的對象一般是一些工廠。環境與經濟的友好發展,也是我國的發展戰略之一。那麼在對於環境的保護程度上,?我國近幾年出台的有關政策也是有着很多的。並且也處罰了很多違法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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