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參考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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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吉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參考依據有哪些?

吉林省環境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參考依據有哪些

(1)環境違法行為的具體方法或者手段;

(2)環境違法行為危害的具體對象;

(3)環境違法行為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

(4)改正環境違法行為的態度和所採取的改正措施及其效果;

(5)環境違法行為人是初犯還是再犯;

(6)環境違法行為人的主觀過錯程度。

二、環境行政處罰主體是怎麼規定的?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十四條 【處罰主體】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

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授權的環境監察機構在授權範圍內實施環境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關於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

第十五條 【委託處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其法定職權範圍內委託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在委託範圍內,以委託其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名義實施行政處罰。

委託處罰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受委託的環境監察機構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並對該行為的後果承擔法律責任。

三、環境行政處罰的執行有哪些規定?

《環境行政處罰辦法》

第六十條 【處罰決定的履行】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書確定的期限內,履行處罰決定。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第六十一條 【強制執行的適用】當事人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二條 【強制執行的期限】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應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並在下列期限內提起:

(一)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申請行政複議且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處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6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二)複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未提起行政訴訟的,在複議決定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三)第一審行政判決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四)第一審行政裁定後當事人未提出上訴的,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後起算的180日內;

(五)第二審行政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80日內。

在全國範圍內,行政機關或國家司法機關都有自由裁量權,具體到環境違法案件中,比如某個環境違法行為的罰款標準是幾百到幾千元不等,這種情況下,執法人員不能隨便去確定罰款標準,因為違法行為的輕重程度和罰款標準的多少應該是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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