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環境罪委託方是否有責任

來源:法律科普站 1.52W

一、污染環境罪委託方是否有責任?

污染環境罪委託方是否有責任

污染環境罪中委託方是否有責任的這個問題是需要根據案情分析的,司法實踐中也很難認定,委託方責任難以認定的幾種常見情形:

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廢物的工廠、生活垃圾的處理責任方等主體在處理污染物質的過程中,由於自身處理能力有限,都有可能將污染物質轉包出去,提供、委託給他人進行實際處理。在污染環境案件中,有些污染物質的提供方、委託方會為了逃避法律責任,採取一些造成司法機關難以認定其責任的手法,常見有以下幾種:

(一)與借用有資質公司名義的承包方簽訂合同。委託方明示或暗示承包方借用有污染物處理資質的公司的名義與自己簽訂合同,在實際處理過程中還是由沒有處理資質的承包方自己對污染物進行處理,有處理資質的公司實際上並不參與其中。這樣簽訂的合同形式上看起來合法,發案後,委託方以並不知道承包方沒有正規處理污染物為由推脱責任。

(二)在結算報表、發票等手續中將處理對象寫成其他物品逃避檢查。污染物處理的委託方與承包方之間不訂立正式合同,僅適用口頭約定等方式約定處理污染物。在雙方結算過程中使用的發票等票據、各自公司賬冊等記錄中將污染物寫成其他東西,例如將需要特定處理資質的生活垃圾寫成不需要特定處理資質的建築垃圾、將含有有毒有害物質的污泥寫成普通土方等逃避監管,造成偵查機關在辦案過程中難以取證、檢察機關在審查過程中難以認定。

(三)委託方與承包方之間僅簽訂運輸合同。在這種情況下的承包方往往有運輸資質但沒有處理污染物的資質,委託方與承包方僅簽訂運輸合同。簽訂運輸合同時,有些承包方向委託方展示承包方與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等正規處理機構的污染物處理合同,這些合同可能是合法的也可能只是複印件甚至偽造的。案發後難以查證委託方是否知道承包方通過非正規途徑處理污染物。

以上幾種情況都會造成污染環境案件中的污染物提供方、委託方主觀責任形式認定困難,難以判斷其是否對污染環境後果具有主觀責任。要認定污染物提供方、委託方法律責任,首先要明確污染環境罪的主觀構成要件是什麼,然後才能進一步分析何種情況構成污染環境罪。

二、污染環境罪量刑標準是怎樣的?

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事實上,如果承包的項目工程可能會涉及到污染環境的這個問題,那麼雙方在合同中就要提前對此進行約定,最後如若造成了環境的污染,就根據雙方籤的合同,該是誰的責任就由誰來承擔,如果明確是委託方造成的環境污染,那麼主要責任就由委託方來承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