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騙保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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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車險騙保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車險騙保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騙保的實質屬於犯罪,法院會根據具體騙保節予以判決,具體有以下責任:

1.行政責任

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存在上述行為構成保險欺詐的,但情節輕微不構成犯罪的給予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處以15日以下拘留、500元以下罰款。

2.刑事責任

如果投保人與保險人存在上述行為構成保險欺詐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金融詐騙罪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例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刑法》規定:

第一百九十八條 【保險詐騙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

二、保險糾紛的處理方式有什麼?

1. 協商和解

在爭議發生後,雙方應實事求是有誠意的進行磋商,彼此作出讓步,達成雙方都能接受的和解協議。協商和解一般有自行和解和第三者主持和解兩種方法。自行和解即沒有第三者介入,雙方當事人直接進行交涉;第三者主持和解即由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者從中調停,促使雙方達成和解協議。

2. 仲裁

仲裁是由合同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之前或之後達成書面協議,願意把他們之間的爭議交給雙方都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仲裁員以裁判者的身份而不是以調解員的身份對雙方爭議作出裁決。目前,我國對經濟合同的爭議實行二級仲裁,如果當事人不服,可在接到二級仲裁決定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法院作出審判判決。仲裁組織作為民間機構,是以第三者或中間人的身份,對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作出公斷,因而沒有采取強制措施的權利,對仲裁裁決的強制執行權,屬於人民法院。如果仲裁裁決後,保險人拒不履行裁決,可以向保險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的申請強制執行。

3. 訴訟

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指的是人民法院依法定訴訟程序,對於保險糾紛予以審查,在查明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作出判決或裁定。訴訟解決保險糾紛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動,其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國家強制力,當事人必須予以執行。

保險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由於保險責任歸屬問題,賠償金的問題發生爭議時,可以採用以下三種方法進行解決,公平合理的處理。第一種方法是協商和解,第二種方法是仲裁,第三種方法是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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