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理財公司做擔保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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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理財公司做擔保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為理財公司做擔保後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1、為理財公司做擔保後需要承擔一般保證責任、或者是連帶保證責任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條 【保證方式】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2、若是想要讓一般保證人承擔擔保責任,首先需要採取起訴、仲裁的方式先向債務人追討債務

根據《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七條 【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

(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

(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

(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

二、保證責任怎麼免除?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三條 【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第六百九十八條【一般保證人保證責任免除】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後,向債權人提供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的,保證人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價值範圍內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不管是公民、還是單位,在為理財公司提供擔保之後,就有需要承擔還款責任的可能。甚至若是在承諾擔保的時候約定自己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的情形,一旦債務人不能履行還款義務,那麼擔保人就需要以自己名下的全部財產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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