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生效要件都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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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的生效要件都包括哪些?

合同的生效要件都包括哪些?

1、主體合格

當事人應具備訂立合同的條件,這是毋庸置疑的。

2、意思表示真實

意思表示真實是合同生效的一個重要構成要件,是指表意人的表示行為應當真實反映其內心的效果意思。合同是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是一種當事人之間的合意。這種合意是否產生法律上的效力,取決於意思表示是否真實。

3、行為不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

民法典》第153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在法律用語上往往表現為“禁止、必須、不得”等等,它不允許有任何形式的違反。

4、形式合法

合同生效是包括以下幾種情況: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2)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自批准、登記時生效。

(3)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

二、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什麼方式?

1、當事人訂立合同採取要約、承諾的方式,或者也可以採取其他方式。

根據《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一條 【合同訂立方式】當事人訂立合同,可以採取要約、承諾方式或者其他方式。

2、要約的構成要件

《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二條 【要約的定義及構成要件】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內容具體確定;

(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3、一般來説,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三條 【合同成立時間】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但是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常情形下,合同在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至於合同生效的時間,需要區別對待。若法律規定必須備案登記才生效,那麼需要在備案請求被受理、備案手續辦理完成後生效。對於沒有強制性規定的情形,合同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簽署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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