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騙保有什麼法律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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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騙保有什麼法律後果?

公民騙保有什麼法律後果?

公民騙保的法律後果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同時,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或者編造虛假的事故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故意造成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六條規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個人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二)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條【保險詐騙罪】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投保人故意虛構保險標的,騙取保險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發生的保險事故編造虛假的原因或者誇大損失的程度,騙取保險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造成財產損失的保險事故,騙取保險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者疾病,騙取保險金的。有前款第四項、第五項所列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單位犯第一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保險事故的鑑定人、證明人、財產評估人故意提供虛假的證明文件,為他人詐騙提供條件的,以保險詐騙的共犯論處。

綜上所述,本來保險的設定只是為了讓受損的公民在購買相關保險產品的前提下可以得到必要的損失物質彌補,但是有的人卻以此作為盈利的手段而對保險公司進行了欺騙,偽造了各種材料和證據後使自己滿足了獲得理賠的條件,最後只能是被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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