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破產個人保單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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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保險法》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金,必須轉移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或者由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接受前款規定的人壽保險合同及準備的,應當維護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保險公司被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其清算財產不足以償付保單利益的,保險保障基金按照下列規則對非人壽保險合同的保單持有人提供救濟:

保險公司破產個人保單如何辦

(一)保單持有人的損失在人民幣5萬元以內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予以全額救濟;

(二)保單持有人為個人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90%;保單持有人為機構的,對其損失超過人民幣5萬元的部分,保險保障基金的救濟金額為超過部分金額的80%。前款所稱保單持有人的損失,是指保單持有人的保單利益與其從清算財產中獲得的清償金額之間的差額。

《企業破產法》第十條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五日內通知債務人。債務人對申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應當自異議期滿之日起十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裁定是否受理。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前兩款規定的裁定受理期限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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