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人不能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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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不能作為銀行貸款擔保人
擔保人即保證人,根據擔保法規定,第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這裏的第三人即擔保人,包括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這裏的債權人既是主債的債權人。這裏的-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稱為保證債務,也有人稱保證責任。每家商業銀行對貸款的擔保人都有各自的要求,但大致會有以下幾點共性的特徵:
1、夫妻雙方不能互相擔保,因為兩人是同一個經濟體,儘管一個人無法償還貸款,另一個人也是無法償還貸款的,那麼擔保就失去了意義。
2、外地人羣不能作為擔保人貸款,通常銀行對借貸人和擔保人的户籍要求都是相同的,若擔保人是外地户口,對銀行來説存在着巨大的還款風險。
3、沒有經濟來源的人也不能作為擔保人。當借貸人無法按時還款時,擔保人是有責任義務幫助借貸人償還貸款的,若擔保人都沒有經濟來源的話,自然也就沒有還款能力了。
4、退休人員不能作為擔保人,一般來説,已經退休的人羣不管是經濟還是在年齡上都是不符合銀行擔保的條件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八條
國家機關不得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九條
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條 下列財產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權;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土地的使用權,但是法律規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等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營利法人的教育設施、醫療衞生設施和其他公益設施;
(四)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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