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提供銀行認可的抵押物作為貸款擔保應滿足哪些條件

來源:法律科普站 2.18W
借款人提供銀行認可的抵押物作為貸款擔保應滿足哪些條件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抵押物應符合哪些條件,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

一、抵押物應符合哪些條件抵押物又稱為抵押權的客體、抵押權的標的,是指抵押人用以設定抵押權的財產。因為抵押權是擔保物權,抵押物應當符合以下條件:(1)應當具有特定性。不特定的財產無法確定其價值,無法支配其價值,不能在其上設定抵押權。特定化的財產既可以是某一財產,也可以是某類財產或某些財產。(2)應當具有交換價值和可讓與性。抵押權是支配標的交換價值的權利,其標的當然應當具有交換價值。抵押權又是一種換價權,其實質是優先受償權,作為抵押權標的財產還應當具有可讓與行。不具有交換價值的財產不能變價,不具有可讓與性的財產不能實現變價,不能作為抵押權的標的。(3)不因繼續使用收益而損毀其本來的價值與形態。抵押權成立後,抵押人仍可以對抵押財產進行使用收益,若該抵押財產因抵押人的繼續使用收益會受到損毀而使其價值減損,則抵押權人的利益將失去保障。所以,抵押物應是非消耗物,不能是消耗物。(4)應當是能夠以登記的方式予以公示的財產。抵押權不以移轉標的物的佔有為要件,因此抵押權不能以佔有的方式公示,而需要以登記等方式公示。我國《擔保法》中對不動產和特殊的動產的抵押登記做了明確規定,但對一般動產抵押的抵押物登記並無限制,即使沒有以登記或註冊等方式公示權利的動產也可作為抵押物,但此種狀況下的抵押權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二、哪些財產可以作為抵押物(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2)抵押人所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3)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4)抵押人依法有權處分的國有的機器、交通運輸工具和其他財產;(5)抵押人依法承包並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財產。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一併抵押。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