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開庭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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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開庭法定事由:
1、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鑑定或者勘驗的。
2、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
3、由於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
4、被告人當庭拒絕辯護人為其辯護,要求另行委託辯護人,應當同意,並宣佈延期審理。
5、對於辯護人依照有關規定當庭拒絕繼續為被告人進行辯護的,合議庭應當准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
(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
(二)當事人臨時提出迴避申請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重新鑑定、勘驗,或者需要補充調查的;如有疑問,請諮詢相關律師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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