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來源:法律科普站 1.48W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係還處於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

試用期的最長期限是多久

《勞動法》第21條規定:“勞動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的長度是根據勞動合同的期限相應確定的。試用期有上限,沒下限,甚至可以約定不需要試用期。根據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具體來説就是: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半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到一年的,試用期最長不超過3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0天;

勞動合同期限在兩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還特別規定,勞動合同期限滿一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另外,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係不得約定試用期。而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

試用期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在試用期問題上,需要強調的是:

(1)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即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就試用期條款充分協商,取得一直,試用期條款才能成立。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於他方之上。

(2)勞動者在試用期間應當享有全部的勞動權利。

這些權力包括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衞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還包括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大會、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民主管理或者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用人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的權利。試用期內的勞動者不能因為試用期的身份而在權利方面受到限制,與其他勞動者區別對待。

不同時間長短的勞動合同有不同的試用期長短,但是一般企業都是規定2-3個月。不乏有一些單位會有比這個更長的試用期,例如公務員的試用期就比較長。若大家對於這方面還有其他的法律疑問歡迎詳情諮詢我們本站網站的在線律師。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