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公開聽證存在問題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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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申訴公開聽證存在問題是什麼?

刑事申訴公開聽證存在問題是什麼?

(一)聽證員的選任方式單一

法律中對於選任聽證員方式未予明確,實踐中大都由案件承辦人負責選任,選擇權完全掌握在檢察機關手中,聽證其他參與方在前期未能參與,許多申訴人在得知聽證員是由檢察機關選擇、邀請後,可能將聽證員誤認為是配合承辦部門工作,從而在心理上就會對聽證員的客觀性和公正性產生質疑,而一旦聽證的結果不符合預期,這種質疑往往還會放大。

(二)聽證員的選擇範圍有限

司法實踐中,尤其是基層檢察院,聽證員的選擇範圍有限,類似案例中根據案件特點選擇相對應聽證員的難度較大,往往只能在一些具有法律背景的人員中選擇,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聽證的實際效果。

(三)部分聽證員參與程度不高

對聽證員人數要求是三位及以上單數,實務中一般是邀請三位聽證員。

(四)申訴案件相關人員參加公開聽證渠道缺失

享有申訴權的主體是申訴人本人,但是申訴結果影響的不僅僅是申訴人本人,還包括申訴人配偶、家庭成員、朋友等。實踐中,有的申訴人親友在申訴人申訴時更關心申訴複查決定。

(五)公開聽證缺少公安機關、法院承辦人蔘與

申訴人之所以申訴,表面上看是不服檢察機關處理決定或者法院判決,但實際上大多數是對訴訟過程裏辦案機關的行為或者環節不滿意,訴訟終結時才以申訴形式予以體現。由於無法讓相關辦案部門的承辦人出席,導致聽證效果大打折扣。

二、刑事申訴的規定是什麼?

人民檢察院管轄的刑事申訴是指對人民檢察院訴訟終結的刑事處理決定以及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含刑事附帶民事判決、裁定)不服的申訴。具有刑事申訴主體資格的是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受委託的律師也可以代理申訴。刑事申訴的時效規定如下:

申訴最遲應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二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訴人超過兩年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1)可能對原審被告人宣告無罪的;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聽證員的選擇範圍有限,部分聽證員的參與度不高,聽證員的選擇方式單一,公開聽證缺乏公安機構、辦案機構人員的參與,這些情況都是刑事申訴所遇到的問題,刑事申訴需要向檢察院提出,可以由當事人自行提出,也可以由當事人的近親屬,法定代理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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