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2.76W

一、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1、立案標準不統一,收案範圍把握不準。如經公證的債權法律文書,一方當事人在對方拒不執行時,可以據此向法院申請執行;已經公證的其他法律文書,除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以外,應當確認其效力,由此引起的民事爭執案件,法院應當受理。但有的法院卻以上述案件屬於行政案件為由不予立案。相反,把法律沒有規定的、不屬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如因拆遷協議糾紛發生的拆遷户搶佔房屋案件,因統一規劃引起的宅基地糾紛案件,一併作為“其他”案由立了案。

2、不按法定時間立案,不結不收現象嚴重。根據民訴法有關規定:法院接到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通知原告不予受理,並説明理由;如果原告人堅持起訴,應當以書面形式裁定駁回起訴。但有些法院不按上述規定辦事。

3、案由不科學,名稱不規範。目前,確定案由的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民事案件的統計表。有的是以案件所包含的民事法律關係為標準,如繼承、收養、著作權關係糾紛;有的是以當事人爭執的標的物為標準,如宅基、房屋、山林糾紛案件;

由於民事案由適用的原則、確定的標準和劃分的方法不統一,必然帶來名稱表述上的不規範和隨意性。這不僅不能準確體現案件性質,真正反映爭執焦點,而且會造成司法統計的不科學。

4、適用程序混亂。目前,常用的訴訟程序是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民訴法規定,按照普通程序審理的一審民事案件,應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共同審理。但有的法院,從立案、詢問、調查到調解,都是由審判員一人主持,只是在最後調解不成需要判決時才由合議庭進行,甚至有的只是在最後的調解書、判決書中冠以“依法組成合議庭”字樣;基層法院聘請的陪審員,大都徒有虛名,不懂法律,不懂業務,只是陪襯。有的不採取合法方式傳喚當事人和通知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張貼公告;有的不按法定的審判程序進行,庭審過於簡單;當庭宣判的,不按規定期限送達。

二、民事訴訟程序是怎樣的?

1、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2、立案審查

(1)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

(2)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3)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3、排期開庭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4、開庭審理

(1)宣佈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5、宣判

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

(1)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由此可見,儘管關於民事訴訟方面的法律規定很多,但是實踐中,民事訴訟程序中存在的問題還是不少,包括立案標準不統一、法院拖延辦案,不按照規定期限結案、案由應用的不規範、適用程序錯誤,簡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混淆使用。這些問題的存在,影響了當事人維護權益的效果,不利於法治社會的建設。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