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舊刑事訴訟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來源:法律科普站 1.11W

我國舊刑事訴訟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國家,雖然不至於一切都在百廢待興,但相對其他國家來説一切都顯得不太完善。我國的政策、法律以及土地規劃,城鄉發展的相關法律都是從已經有過的實踐和其他法律參考而來的,難免會有一些缺漏的地方。那麼,我國舊刑事訴訟法告知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我國舊刑事訴訟法告知程序存在的問題

一、告知時間不明確

我國刑事訴訟法關於告知程序的規定的很多法條,仔細推敲則會發現很多問題。如刑事訴訟法第77條規定:“公安機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侯審人、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法條中規定告知應當“及時”,“及時”究竟怎樣去界定,在實踐中司法人員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在缺乏行之有效監督的情況下,這種權力被濫用的可能性很大。再如刑事訴訟法第95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收到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後,應當在3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説明不同意理由。”該法條雖然規定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告知義務,但並沒有規定告知的時限,這樣就很難保證被告知人訴訟權利不受侵犯。

二、告知方式不統一

刑事訴訟告知程序的具體履行方式對告知程序的實施效果會產生一定的影響,應當採用什麼樣的方式告知,是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唯一稍作規定的是《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該規則第36條第3款、第55條第2款規定,告知可以採取口頭方式或者書面方式。口頭告知的,應當記入筆錄,由被告人簽名;書面告知的,應當將送達回執入卷。雖然上述兩條對告知方式的作了大致規定,但沒有明確什麼情形下該用口頭方式告知,什麼情形下該用書面方式告知。另外,該規則只能適用於檢察機關,至於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該如何進行告知,法律沒有做出統一的規定。如果告知程序的實現方式不能得到規範,勢必會造成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中履行告知義務的隨意性,這將對訴訟參與人訴訟權利的保障產生不利影響。

三、告知內容不完善

?

刑事訴訟法規定司法工作人員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聘請律師,對其他訴訟權利並沒有要求進行告知。刑事訴訟法未規定對指控的犯罪事實、理由、

性質進行告知,只規定了拘留、逮捕或進行搜查時,必須出示拘留證、逮捕證和搜查證,但是這些證件應包含和寫明哪些內容,刑事訴訟法並未作出規定和説明。這樣的話,犯罪嫌疑人在被拘留、逮捕、搜查時無法得知被指控的犯罪事實、理由及性質,對於其做好防禦的準備以及辯護權的行使都有很大的阻礙。另外,司法機關在對犯罪嫌疑人的通信和財產權利來取強制措施時,無須告知理由和依據,犯罪嫌疑人也沒有其他渠道可以知曉。事實上,司法機關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或者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郵件、電子郵件根本不通知犯罪嫌疑人,扣押、凍結後也不向犯罪嫌疑人作出解釋。

四、法律沒有規定違反告知程序的法律後果

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刑訊逼供、超期羈押等違反法定程序的現象還屢有發生,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在於我國缺乏嚴密的程序性制裁機制。具體而言,由於我國法律並沒有規定國家專門機關違反告知程序的制裁性後果,即使司法工作人員在司法實踐沒有完全履行甚至違反告知程序的規定,也不會得到相應的程序性制裁。這使得我國法律關於刑事訴訟告知程序的規定還停留在紙面上,沒有真正落到實處。

以上就是關於我國舊刑事訴訟法告知程序存在的問題,大家可以仔細閲讀一下上文,小編認為我國的刑訴法存在的問題主要有四點。如果以後告知程序法律條文要進行修改的話,可以考慮一下從這四點來完善。更多相關知識請諮詢本站相關律師為您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