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席審判公告時間是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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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審判公告時間是多久?

一、缺席審判公告時間是多久?

1、缺席判決公告時間一般是六十天,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2、受訴法院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採取上述方法均無法送達時,而將需送達的訴訟文書、法律文書的主要內容予以公告,公告經過一定期限即產生送達後果的送達方式。公告送達實際上是一種推定送達,即公告後受送達人有可能知道公告內容,也可能不知道公告的內容,但法律規定均視為送達。

3、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即法院在一方當事人缺席時所為的判決。通常情況下,當事人為了避免遭受不利於自己的訴訟後果,都會於言詞辯論之日到庭並進行辯論。但由於民事訴訟具有私法的性質,當事人對自己的權利具有處分權,而且,實踐中經常存在一些阻礙當事人到庭的因素,所以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形實屬難免。

在一方當事人不能到庭的情況下,應對有關的爭議法律關係作出怎樣的處理。為解決這些問題,形成了缺席判決主義與單方辯論主義兩種代表性的缺席判決制度模式。

二、缺席判決的適用情形有哪些

1、原告不出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訴處理,被告提出反訴的;

2、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3、法院裁定不準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4、無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

5、在借貸案件中,債權人起訴時,債務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公告傳喚債務人應訴。公告期限屆滿,債務人仍不應訴,借貸關係明確的,經審理後可缺席判決。

所以如果是參加了一個民事訴訟案件,那麼從開庭到最後審判當事人最好是都出席,當事人可以不出席,但是不出席並不會影響法院對該案件進行判決,只是不出席就會無法對案件的一些情況進行辯駁,這時候法院的判決也有可能會對當事人不利。而且缺席之後判決也會出來一個公告,通常是在60天,超過60天也就視為已經給當事人告知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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