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眾責任險條款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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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在公共場所發生意外傷害時,該公共場所的擁有者應該對此事負責,這就是公共責任。那麼公眾責任險條款都有哪些呢?請大家閲讀下面的文章瞭解!

公眾責任險條款有哪些

第一條 公眾責任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保險憑證以及批單等組成。

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採用書面形式。

第二條 凡依法設立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户、其他經濟組織及自然人,均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保險責任

第三條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場所內依法從事生產、經營等業務時,因該場所內發生的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負責賠償。

第四條被保險人的下列費用,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約定也負責賠償:

(一)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訴訟的,對應由被保險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法律費用”);

(二)發生保險責任事故後,被保險人為縮小或減少對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以下簡稱“施救費用”)。

責任免除

第五條 下列原因造成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重大過失或故意行為;

(二)戰爭、敵對行動、軍事行為、武裝衝突、罷工、騷亂、暴動、恐怖活動、盜竊、搶劫;

(三)行政行為或司法行為;

(四)核輻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災害、海嘯及其次生災害、雷擊、暴雨、洪水、火山爆發、地下火、龍捲風、颱風、暴風等自然災害;

(六)煙燻、大氣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

(七)鍋爐爆炸、空中運行物體墜落。

第六條 出現下列任一情形時,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場所範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游泳池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固定場所內佈置的廣告、霓虹燈、燈飾物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三)被保險人因在本保險合同載明的場所範圍內所擁有、使用或經營的停車場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四)被保險人因出租房屋或建築物發生火災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五)使用未經有關監督管理部門驗收或經驗收不合格的固定場所或設備。

第七條 下列屬於其他險種保險責任範圍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僱員因從事醫師、律師、會計師、設計師、建築師、美容師或其他專門職業所發生的賠償責任;

(二)不潔、有害食物或飲料引起的食物中毒或傳染性疾病,有缺陷的衞生裝置,以及售出的商品、食物、飲料存在缺陷造成他人的損害;

(三)對於未載入本保險合同而屬於被保險人的或其所佔有的或以其名義使用的任何牲畜、車輛、火車頭、各類船隻、飛機、電梯、升降機、自動梯、起重機、吊車或其他升降裝置造成的損失;

(四)由於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引起任何土地、財產、建築物的損害責任。被保險人因改變、維修或裝修建築物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 下列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被保險人或其僱員的人身傷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財產的損失;

(二)被保險人應該承擔的合同責任,但無合同存在時仍然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不在此限;

(三)被保險人營業處所住宿的客人所攜帶物品的損失;

(四)罰款、罰金或懲罰性賠款;

(五)精神損害賠償;

(六)間接損失;

(七)本保險合同中載明的免賠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

第九條 其他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費用和責任,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責任限額與免賠額(率)

第十條 責任限額包括每次事故責任限額、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和累計責任限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第十一條 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率)和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率)由投保人與保險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協商確定,並在保險合同中載明。

保險期間

第十二條 除另有約定外,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合同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保險費

第十三條 投保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交納保險費。

保險人義務

第十四條 訂立保險合同時,採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説明保險合同的內容。對保險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保險人在訂立合同時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並對該條款的內容以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確説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確説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第十五條 本保險合同成立後,保險人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第十六條 保險人按照第二十七條的約定,認為被保險人提供的有關索賠的證明和資料不完整的,應當及時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險人補充提供。

第十七條 保險人收到被保險人的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後,應當及時作出是否屬於保險責任的核定;情形複雜的,應當在三十日內作出核定,但保險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保險人應當將核定結果通知被保險人;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十日內,履行賠償保險金義務。保險合同對賠償保險金的期限有約定的,保險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賠償保險金的義務。保險人依照前款的規定作出核定後,對不屬於保險責任的,應當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內向被保險人發出拒絕賠償保險金通知書,並説明理由。

第十八條 保險人自收到賠償保險金的請求和有關證明、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其賠償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數額先予支付;保險人最終確定賠償保險金的數額後,應當支付相應的差額。

第十九條 保險人對在辦理保險業務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險人的商業祕密及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的義務。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務

第二十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約定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或對保險費交付方式、交付時間沒有約定的,投保人應在保險責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付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約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險費的,投保人應按期足額交付各期保險費。投保人未按本款約定交付保險費的,從違約之日起,保險人有權解除本合同並追收已經承擔保險責任期間的保險費和利息,本合同自解除通知送達投保人時解除;在本合同解除前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按照保險事故發生前保險人實際收取的保險費總額與保險事故發生時投保人應當交付保險費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保險人應嚴格遵守國家公安消防等部門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特種設備使用等方面的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加強管理,採取合理的預防措施,盡力避免或減少責任事故的發生。

保險人可以對被保險人遵守前款約定的情況進行檢查,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投保人、被保險人應該認真付諸實施。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上述安全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三條 在保險合同有效期內,如經營範圍變更、營業面積變更或其他重要事項變更導致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及時書面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第二十四條 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後,被保險人應該:

(一)盡力採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否則,對因此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二)及時通知保險人,並書面説明事故發生的原因、經過和損失情況;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及時通知,致使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難以確定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但保險人通過其他途徑已經及時知道或者應當及時知道保險事故發生的除外;

(三)保護事故現場,允許並且協助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對於拒絕或者妨礙保險人進行事故調查導致無法認定事故原因或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確定或核實的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五條 被保險人收到第三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時,應立即通知保險人。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諾、拒絕、出價、約定、付款或賠償,保險人不受其約束。對於被保險人自行承諾或支付的賠償金額,保險人有權重新核定,不屬於本保險責任範圍或超出應賠償限額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在處理索賠過程中,保險人有權自行處理由其承擔最終賠償責任的任何索賠案件,被保險人有義務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資料和協助。

第二十六條 被保險人獲悉可能發生訴訟、仲裁時,應立即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接到法院傳票或其他法律文書後,應將其副本及時送交保險人。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處理有關訴訟或仲裁事宜,被保險人應提供有關文件,並給予必要的協助。

對因未及時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協助引起或擴大的損失,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七條 被保險人請求賠償時,應向保險人提供下列證明和資料:

(一)保險單正本;

(二)索賠申請、有關部門出具的與保險事故認定有關的證明和材料;

(三)涉及財產損失的,應提供財產損失清單、受損財產的損失程度和損失金額的證明材料;

(四)涉及醫療費用的,應提供二級以上(含二級)醫院或者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診斷證明及病歷、用藥清單、醫療費用票據、檢查報告;

(五)涉及傷殘、死亡的,應提供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或司法鑑定機構出具的傷殘程度證明、公安部門或保險人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銷户證明;

(六)有關的法律文書(裁定書、裁決書、判決書、調解書等)或賠償協議、被保險人已支付的賠償憑證;

(七)投保人、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約定的索賠材料提供義務,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損失情況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八條 被保險人在請求賠償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説明與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有關的其他保險合同的情況。

賠償處理

第二十九條 保險人的賠償以下列方式之一確定的被保險人的賠償責任為基礎:

(一)被保險人和向其提出損害賠償請求的第三者協商並經保險人確認;

(二)仲裁機構裁決;

(三)人民法院判決;

(四)保險人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三十條 被保險人給第三者造成損害,被保險人未向該第三者賠償的,保險人不負責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

第三十一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保險人按以下方式計算賠償:

(一)對於每次事故造成的損失,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內計算賠償。其中,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賠償金額(含醫療費用)不得超過每次事故每人人身傷亡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的財產損失賠償金額不得超過每次事故財產損失責任限額;每次事故的人身傷亡賠償金額和財產損失賠償金額之和不得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

保險人按照國家基本醫療保險的標準核定醫療費用的賠償金額。

(二)在依據本條第(一)項計算的基礎上,保險人對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醫療費用免賠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後進行賠償;保險人對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在扣除每次事故財產損失免賠額或按免賠率計算的免賠金額後進行賠償。

(三)在保險期間內,保險人對多次事故損失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三十二條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法律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但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的5%。在保險期間內多次發生保險事故的,對法律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的10%。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對每次事故施救費用的賠償金額,保險人在每次事故責任限額以外另行計算,但每次事故賠償金額不超過每次事故責任限額。在保險期間內多次發生保險事故的,對施救費用的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累計責任限額。

第三十三條 發生保險事故時,如果被保險人的損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險項下也能夠獲得賠償,則本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責任限額與其他保險合同及本合同的責任限額總和的比例承擔賠償責任。

其他保險人應承擔的賠償金額,本保險人不負責墊付。若被保險人未如實告知導致保險人多支付賠償金的,保險人有權向被保險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四條 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應由有關責任方負責賠償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被保險人已經從有關責任方取得賠償的,保險人賠償保險金時,可以相應扣減被保險人已從有關責任方取得的賠償金額。

保險事故發生後,在保險人未賠償保險金之前,被保險人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被保險人未經保險人同意放棄對有關責任方請求賠償權利的,該行為無效;由於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致使保險人不能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保險人可以扣減或者要求返還相應的保險金。

第三十五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請求賠償保險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爭議處理和法律適用

第三十六條 因履行本保險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提交保險合同載明的仲裁機構仲裁;保險合同未載明仲裁機構且爭議發生後未達成仲裁協議的,依法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起訴。

第三十七條 本保險合同的爭議處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區法律)。

其他事項

第三十八條 保險責任開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應當向保險人支付相當於保險費5%的退保手續費,保險人應當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保險責任開始後,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自通知保險人之日起,保險合同解除,保險人按《短期費率表》計收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保險人要求解除保險合同的,保險人按照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與保險期間的日比例計收保險費,並退還剩餘部分保險費。

第三十九條 釋義

(一)意外事故:指不可預料的以及被保險人無法控制並造成物質損失或人身傷亡的突發性事件。

(二)地震:地殼發生的運動。

(三)海嘯:海嘯是指由海底地震,火山爆發或水下滑坡、塌陷所激發的海洋巨波。

(四)次生災害:由地震或海嘯造成工程結構、設施和自然環境破壞而引發的火災、爆炸、瘟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水災、泥石流、滑坡等災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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