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儲違約條款的責任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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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倉儲違約條款的責任有哪些?

倉儲違約條款的責任有哪些?

(一)倉儲合同中保管人的違約責任:

1、保管人驗收倉儲物後,在倉儲期間發生倉儲物的品種、數量、質量、規格、型號不符合合同約定的,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2、倉儲期間,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倉儲物毀損、滅失,保管人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3、倉儲期間,因約定的保管條件發生變化而未及時通知存貨人,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由保管人承擔違約損害責任。

(二)倉儲合同中,存貨人的違約責任:

1、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的約定對倉儲物進行必要的包裝或該包裝不符合約定要求,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並由此承擔給倉儲保管人造成的損失。

2、存貨人沒有按合同約定的倉儲物的性質交付倉儲物,或者超過儲存期,造成倉儲物的毀損、滅失,自行承擔責任。

3、危險有害物品必須在合同中註明,並提供必要的資料,存貨人未按合同約定而造成損失,自行承擔民事和刑事責任,並承擔由此給倉儲人造成的損失。

4、逾期儲存,承擔加收費用的責任。

5、儲存期滿不提取倉儲物,經催告後仍不提取,倉儲人承擔由此提存倉儲物的違約賠償責任。

二、根據不同標準,可將違約行為做以下分類:

(1)單方違約與雙方違約。

雙方違約,是指雙方當事人分別違反了自己的合同義務。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二條條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可見,在雙方違約情況下,雙方的違約責任不能相互抵銷。

(2)根本違約與非根本違約。

以違約行為是否導致另一方訂約目的不能實現為標準,違約行為可作此分類。其主要區別在於,根本違約可構成民法典定解除的理由。

(3)不履行、不完全履行與遲延履行。

(4)實際違約與預期違約。

需要明確的是,對於違約行為的責任追究應當根據違約的具體情況來進行處理,涉及到違約行為的認定上,一種在簽訂合同時,就要明確的進行認定,如違約後責任區分,賠償損失多少,以及違約金的支付情況等,主要目的在避免出現責任難以認定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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