換取清潔提單保函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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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取清潔提單的保函的存在價值

換取清潔提單保函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清潔提單,是指由承運人簽發的對貨物表面狀況為加批註的提單。如實地按貨物表面狀況簽發提單是承運人的義務,也是承運人保護自身利益的途徑。在實踐中,絕對清潔的提單是不存在的,貨物表面狀況不良往往表現為包裝的輕微瑕疵﹑數量的少量短缺,這並不影響貨物的質量,但承運人因此在提單上加批註會影響賣方結匯和提單轉讓,如果要求託運人更換貨物,補足貨物可能會耽誤船期。

1、 此時託運人用保函換取清潔提單則保證了交易的迅捷和安全。不可否認這為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傳統的觀點絕對地否定海運保函的效力,認為海運保函實質上就是一種欺詐行為,“欺詐使一切歸於無效”則成為否定海運保函效力的理論基礎。分析海運保函出現對原有提單制度的衝擊,傳統觀點絕對否定海運保函的最大理由是保函動搖了以提單為中心建構的航運規則。“提單,是承運人已經按照提單所載狀況收到貨物或者貨物已經裝船的初步證據。”

2、幾乎各國法律對提單都作類似表訴,提單所載代表貨物真實狀況。但是由於保函的存在並且隱蔽性強,不易發現,提單也許不能真實地反映貨物裝船後的狀況,違反了收貨人及銀行對提單的合理期望,破壞提單的文義性,使提單的可靠性大為降低。其次,因為保函存在,承運人裝貨時放鬆對貨物的監督義務及航行過程中的管貨義務,為海運詐騙大開方便之門。再次,保函使託運人間接享受了責任限制。收貨人因貨物與提單不符向承運人請求賠償,承運人最多按責任限額賠償收貨人,再憑保函向託運人追償,託運人也只能在承運人賠償範圍內補償給承運人。即原無權享有賠償責任限制的託運人利用保函享受了賠償責任限制,而收貨人則因保函而承擔部分損失。這樣顯然對收貨人不公。

擔保函是否從根本上動搖了提單的信用基礎,使提單制度進入無法彌補的失控狀態呢?保函只在承運人和提供保函者之間發生作用。原則上不得對抗持有提單的善意第三人。承運人仍有依提單所載交付貨物的義務。保函並沒有破壞提單的信用基礎。

開具保函目的在於換取清潔提單,是否必存在欺詐,這應對欺詐的構成要件作進一步分析方能下結論。保函的積極作用使實務界對保函難以拒絕。在不考慮欺詐存在的出具保函的提單關係中,對承運人而言,可迅速解決衝突,不必耽誤船期;對託運人而言,可按期交貨,迅速結匯,實現貨物和資金的流通;對收貨人而言,承運人承擔交付完好貨物的責任。海運保函有效地滿足了航運和貿易各方的利益要求。

制度沒有絕對的好壞,國際貿易法律制度是不斷平衡各方利益的結果。各國法律和國際條約﹑規則拒絕承認海運保函的合法性,並不能從此杜絕實務界使用這種方法解決航運和貿易產生的衝突,也不能產生一種比保函更有效的解決問題的途徑。用積極的接納和協調取代原來的漠視和武斷,在現有的海商法作出相應修改,理智地分析﹑接納海運保函問題,有利於促進我國航運業和貿易的發展和成熟。

二、取清潔提單保函的法律性質

大多數學者認為,保函是承託雙方的一項保證賠償協議。有的則認為,保函是一種特殊的擔保合同。④兩者的看法均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全面。從保函的法律關係分析,保函的提供者不同,保函的法律性質也不同。保函不是單純的協議,也不是單純的特殊擔保合同,而是兩者的結合。《漢堡規則》第17條第2款稱換取清潔提單所出具的保函為“任何保函或協議”,也是包含兩層意思。

下面我們從保函的法律關係分析不同主體開具的保函不同的法律性質:

(一)託運人自己開具的保函

託運人出具保函,承諾保證承擔承運人因在提單上不加批註而造成的一切損失。這種保函是一種賠償協議,實質上是賠償的補償。承運人和收貨人對貨物發生爭執時,承擔賠償責任者是承運人不是託運人,這將保函與債務承擔協議相區別。這種賠償協議更近似於託運人與承運人之間的一項單務合同,託運人單方面承擔承運人賠償損失所受損害的義務。託運人自己出具的保函,無第三方的擔保,一般不被承運人接受,在實踐中也極少使用。

(二)第三人出具的保函

在這種保函法律關係中,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有賠償補償的協議,第三者為保證託運人履約提供擔或保證。這是典型的以確保債務履行和債權實現的擔保法律制度。此時保函是一份從屬於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協議的從合同,當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協議因欺詐第三方而無效時,保函作為從合同無效;當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補償協議有效,但託運人拒絕履行補償義務時,承運人可依保函要求保函提供者履行補償義務,而保函提供者無抗辯權。第三人出具的保函中一般由資信良好的銀行作為第三人出具保函,但這種保函不是一般國際經濟合同中獨立於基礎合同的銀行保函,銀行保函中銀行承擔付款承諾而沒有先訴抗辯權,但為換取清潔提單而出具的銀行保函是傳統意義上的保證擔保,有從屬性和補充性。有的學者把保函籠統地界定為承託雙方的協議,不以保函主體不同加以區分,當然地推出保函無效的結論,本文覺得有欠理論上的分析。從理論上分析第三人出具的保函的法律關係,明顯可看出,出具保函的第三人要承擔的風險較大,託運人極有可能利用保函欺詐銀行,而且託運人申請第三人出具保函要交納一定的費用,並不能理想地達到迅捷的目的。

(三)託運人和第三人共同出具的保函

在這種保函法律關係中,託運人和承運人仍有賠償補償的協議,此時保函提供者為託運人和第三人。其法律關係與第三人出具的保函的法律關係相類似,最大的區別是託運人和第三人共同提供擔保,兩者承擔連帶責任。這種保函由託運人和第三人共同承擔風險,可以防止託運人利用保函欺詐第三人,因而在實踐中運用得比較多。保函的法律關比較複雜,如果不從保函主體的不同分清三類保函的法律關係,難免會陷入保函法律關係混亂的誤區。理清保函法律關係,對分析保函法律效力還有重要意義。

三、取清潔提單的保函的法律效力分析

傳統觀點絕對地否定保函的效力,實踐證明這並未能使保函問題得到實質解決,雖然至今各國法律對保函效力規定各不相同,仍能分析得出解決保函效力問題關鍵切入點在分清保函和欺詐的關係和界限。

1978年的《漢堡規則》第17條第23款對換取清潔提單的保函的效力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漢堡規則》第17條第2款規定:“任何保函或協議,託運人保證賠償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因未能就託運人提供列入提單項目或貨物的外表狀況批註保留而簽發提單所引起的損失。” 第3款規定“這種保函或協議對託運人有效,除非承運人或其代表不批註本條第2款所批註的保留是有意詐騙相信提單上對貨物的描述而行事的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在上面這種情況下,如未批註保留與託運人提供列入提單的項目有關,承運人就無權按本條1款規定,要求託運人給予賠償。”

《漢堡規則》承認保函在承運人和託運人之間原則上有效,是否“有意欺詐”第三方是保函有無效力的依據,即在承運人不批註提單的行為具有明顯欺詐善意第三人意圖時,保函無效。而且託運人在為詐騙行為時主觀上的“有意”的意思表示。

上述小編為大家介紹了換取清潔提單保函的一些法律問題,主要從其存在的價值、法律性質以及法律效力進行的逐一的分析,清潔提單保函的存在可以一定程度上維護承運人與託運人以及第三方的權益,保障貨物的完整性,在承運人與託運人發生法律糾紛時,清潔提單保函也是一項有力的法律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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