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禮產生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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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禮產生的法律問題有哪些?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彩禮又稱之為聘禮,是男女雙方戀愛關係基本確定之後按照當地的風俗習慣,男方給予女方一定數量的現金或是財物表示其準備與對方締結婚姻的誠意,中國古代的法律將由此形成的婚姻稱做聘娶婚。而本案中杜先生能否要回彩禮可以從以下三方面着手。一是要看男女雙方是否具有婚約,是否約定彩禮;二是贈送財物性質是否為彩禮,是否以締約婚姻為目的;三是彩禮的返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婚約是指未婚的男女雙方以結婚為目的而事先達成的協議,這種協議多半是口頭的,比如男女雙方或者和父親一起吃個飯,口頭確認下,極少有書面協議形式來確定,還有比較正式的就是在結婚宴前辦訂婚宴的,應該來説在司法實踐中,這樣的情況比較好認定是否具有婚約。而婚約伴隨着即聘金或彩禮。

想要回彩禮,首先要證明財物的性質為彩禮,證明是送給對方財物目的是雙方締結婚姻,證明彩禮原屬於自己所有,證明彩禮已經實際交付對方。實踐中彩禮返還中對主張方存在很大的舉證困難,多為本方親友證言,這種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很弱,而且對方也會用類似的親友證言,通常是雙方都不被法院採信。而這時對負有舉證責任的一方就有敗訴的風險。為了收集有利證據,離婚律師建議當事人可以用錄音的形式固定相關的證據,注意手段一段要合法。

涉及到彩禮問題,如果雙方對彩禮有爭議的話,可以通過法律訴訟來解決問題,但前提是雙方並未產生實際婚姻關係,哪怕是領取的結婚證,但是沒有真真正正的夫妻生活關係之前,對方要求退還彩禮都是屬於合法行為,對方應該按照規定進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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