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押置換質押融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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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置換質押融資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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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押物的置換原則


1、質押物的置換應得到質權人的確認和批准。質押人要求置換質押物可直接向質權人或通過監管人向質權人提出申請,監管人憑質權人出具的《質押物置換通知書》執行,或經質押雙方事先約定,在一定限額、一定期限內置換質押物,監管人憑質權人《質押物置換授權書》監督執行;

2、質押物的置換步驟一般應“先進後出”和“等額進出”或“進出同步”,限額內先行放行的質押物,監管人應根據質押雙方約定,在規定期限內監督質押人補足質押物,逾期應向質權人提供書面報告;

3、除非質權人書面批准,質押人對質押物進行異物置換應該另行予以檢驗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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