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 質押 留置權的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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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 質押 留置權的優先

抵押擔保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某一特定物的佔有,而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擔保法的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債務人以自己的房屋、汽車等財產作為自己債權擔保的行為就叫做抵押擔保,作為擔保的一種方式,我國法律對債務人相關的財產能否作為抵押物以及相關的抵押順序是做了明確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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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權優先抵押權的法律依據


我國《物權法》第239條規定:“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或者質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據此,同一動產上已設立抵押權,該動產又被留置的,留置權人優先受償,這是由於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而抵押權是當事人之間約定的結果,法定權利優先於約定的權利。

當在同一物之上同時設立抵押權和留置權時,留置權應優於抵押權。留置權是債權人根據法律規定直接取得的擔保物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具有留置與擔保雙重效力。應當首先保護留置權,在滿足留置所擔保的債權之後,再由抵押權人行使抵押權。

《擔保法》第八十四條因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生的債權,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留置權。

《擔保法解釋》第七十九條同一財產法定登記的抵押權與質權並存時,抵押權人優先質權人受償。同一財產抵押權與留置權並存時,留置債權人優先於抵押權人受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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