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無效的反訴可以向法院提出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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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姻無效的反訴可以向法院提出來嗎?

婚姻無效的反訴可以向法院提出來嗎?

是可以向法院提出來的,前提一定要有證據來證明婚姻是屬於有效的,對於反訴一般是在一個已經開始的民事訴訟(訴訟法上稱為本訴)程序中,本訴的被告以本訴原告為被告,向受訴法院提出的與本訴有牽連的獨立的反請求。該權利亦是當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則的重要體現,是本訴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權利,是保障本訴被告人民事權益的一項重要制度。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已經進行結婚登記,但不具備法定結婚的實質要件,而不產生法律效力的婚姻。根據我國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無效婚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

1、重婚婚姻。重婚是嚴重違反我國一夫一妻制的行為,如果是重婚的後一個婚姻當然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雙方為直系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如果結婚後治癒的,則婚姻關係有效。

4、未達到法定婚齡的。

三、有效婚姻應具備的條件有哪些?

第一千零四十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一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一千零四十三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綜合上面所説的,反訴是需要在民事訴訟開始中提出來的,但對於提出反訴的要求就需要有合法的理由來支撐自己的觀點,特別是對於婚姻的效力,在提出時一定要有合法的證據,如果不能舉證的話,那麼此判決結果一旦宣佈,那麼也不能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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