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婚姻法的無效婚姻四種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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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婚姻法的無效婚姻四種情形是什麼?

我國各個地區仍存在家人包辦的婚姻和因缺乏法律、健康知識而“結婚”的人,婚姻法中無效婚姻四種情形可能存在非法監禁、非法同居等多種違反不同法律的行為,附帶破壞家庭、傳播疾病等危害。無效婚姻是不被法律承認的婚姻,要儘量避免。應多瞭解婚姻法和其他法規,自願組成健康合法的家庭關係。

一、無效婚姻的定義

無效婚姻,也稱婚姻無效,是指因不具備法定結婚實質要件或形式要件的男女結合,在法律上不具有婚姻效力的制度。 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發生法律效力的婚姻。包括無效婚姻和得撤銷婚姻,前者為自始當然無效,後者則需經訴訟程序,從宣告撤銷起喪失婚姻的效力。

二、無效婚姻有幾種情形

根據《婚姻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重婚的;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未到法定婚齡的。《婚姻法》第11條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由此可見,不管是自始無效婚還是可撤銷婚均欠缺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所以我國的無效婚姻應分自始無效婚和可撤銷婚兩種。自始無效婚是指婚姻因欠缺實質要件,從成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的婚姻,即有效的婚姻關係從來就沒有存在過。可撤銷婚姻,又稱為相對無效的婚姻,就是指雙方當事人欠缺結婚合意的婚姻。凡是屬於嚴重違反公益性結婚要件而形成的婚姻,屬自始無效婚;一般性違反公益要件或違反公益要件的婚姻,屬可撤銷婚。

二、無效婚姻產生的原因

現行《婚姻法》第十條第1款規定

婚姻無效的原因有:

1、重婚的;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3、婚前患有醫學上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4、未到法定婚齡的。

重婚違反婚姻法,近親結婚影響後代的發育和智力,不利於我國人口結構、經濟發展,帶病結婚會造成傳染。關於未到規定年齡結婚,我國婚姻法第五條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但還未到法定年齡就就舉辦婚禮的現象越來越多,尤其在農村,很多人只是舉行了村裏的世俗婚禮,由於未到法定婚齡,根本無法辦理結婚登記,最終兩人分手很多權利無法得到保障。其次,對於還沒到法定年齡無法領證的同居的男女朋友,未婚生育的可能性更高。因此會造成很多社會問題。

另外未根據《婚姻法》到有關部門登記辦理手續的也視為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有弊無利,只會傷害雙方當事人和其家庭。無論是包辦婚姻還是自主結成的無效婚姻關係,都可以撤銷。重婚屬於犯罪,可將當事人告上法庭。無效婚姻的彩禮可要求退還,其他共同財產不能按照婚姻法的夫妻共同財產來判斷,財產分割有一定麻煩,有疑問可諮詢本站的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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