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鬥毆調解書反悔可以再向法院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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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生活中,當我們遇到民事糾紛時往往會通過公安機關進行調解,但經常會有當事人在調解後又反悔的情況。那麼,打架鬥毆調解書反悔可以再向法院起訴嗎?治安調解的原則又是怎樣規定的?接下來小編就和大家一起來看看治安管理對調解有哪些規定,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幫助。

打架鬥毆調解書反悔可以再向法院起訴嗎?

一、治安調解書一方反悔可再向法院起訴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罰法》第九條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生效的調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除非對方有證據證明調解協議顯失公平或調解協議不是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否則,該協議仍然具有法律效力,即使起訴到法院,法院也會維持的。

二、治安調解

調解必須堅持自願原則,在雙方自願的情況下達成協議。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意調解,不能強行調解。在調解過程中,還應調查事實,分清是非,然後教育和幫助糾紛當事人互相諒解,在團結的基礎上解決矛盾。應該強調,調解所達成的協議,決不能違背國家的法律規定。

(一)治安調解必須具備的條件

1、必須是因民間糾紛引起的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民間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各種民事權益爭執;

2、必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調解範圍;

3、必須是已經構成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應當受到治安處罰的行為;

4、必須當事人各方由自願接受調解的意願;

5、治安調解必須是公安機關認為可以適用調解的。

(二)治安調解的“四宜四不宜”:

1、宜解不宜結;

2、宜和不宜激;

3、宜緩不宜急;

4、宜寬不宜嚴。

(三)治安調解的原則

應注意兩點:

一、並非所有的因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都要首先經過調解,也就是説,調解不是處理這類案件的必經程序;

二、調解達成協議並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處罰。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依法予以處罰;對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賠償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綜上所述,公安機關對於民事糾紛可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民事調解,但這不是必經程序,如果當事雙方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同時,如果當事人在簽訂調解書後反悔,只要理由證據充足,是可以再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如果您對打架鬥毆調解書反悔還有其他疑問,可以向專業律師尋求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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