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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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解除

無效婚姻是由於不具有法律規定的結婚要件,從而導致婚姻的無效。此時,當事人可以向法院提出解除無效婚姻的請求。那麼你知道誰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解除嗎?而無效婚姻的情形具體又包括哪些?本站小編在下文中為大家解答。

一、誰可以提出無效婚姻的解除

(1)任何人發現無效婚姻,都有權檢舉和揭發;

(2)當事人以及利害關係人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提出該婚姻無效;

(3)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發現有無效婚姻的,應當主動依職權解除該婚姻。婚姻登記機關和人民法院查明確實是無效婚姻時,應當收回被騙取的結婚證,宣告該婚姻無效,解除當事人之間的同居關係,並對同居期間的財產及所生子女作適當處理。

對於那些婚姻無效情形的,婚姻當事人及厲害關係人可以就此無效婚姻申請宣告無效。其中厲害關係人主要包括:

(一)、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二)、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申請婚姻無效的,為未達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

(三)、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四)、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為由申請宣告無效的,為與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二、無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有下列情形的婚姻,屬無效婚姻: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構成法律上的重婚;雖未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構成事實上的重婚。無論是法律上的重婚,還是事實上的重婚,均屬無效。

(2)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

禁止結婚的親屬是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親之外的血親,無論輩分是否相同,都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主要是表兄弟姐妹結婚。

(3)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有兩個要件:第一,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醫學上認為不應該結婚的疾病是指精神方面的疾病和重大不治的傳染性疾病或遺傳性疾病。第二,婚後尚未治癒,即結婚時尚未治癒。

(4)未到法定婚齡。

未達到法定婚齡的是指結婚時未達到法律規定的最低結婚年齡。《民法典》規定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

違法建立無效婚姻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應無條件解除婚姻關係,並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觸犯刑法的,應負刑事責任。

無效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商處理,協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按非法同居關係處理,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判決。對重婚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利益,無效婚姻雙方所生子女,按婚生子女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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