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請人不提供答辯行政複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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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申請人不提供答辯行政複議怎麼辦

被申請人不提供答辯行政複議怎麼辦

答辯狀屬於被訴訟人的權利。這種權利可以有效的保障被訴訟人的合法權益,從而使得法院的公平性,被申請人不提供答辯行政複議不影響案件的審理,正常情況下行政複議答辯的期限是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法律規定,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自行政複議申請受理之日起七日內,將行政複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複議申請筆錄複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複印件之日起十日內,提出書面答覆,並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申請人、第三人可以查閲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覆、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複議機關不得拒絕。

二、答辯狀的寫作要求

1、雙方當事人情況;依次寫明答辯人和被答辯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職業、住址。答辯人有訴訟代理人或委託代理人的,也應寫明其身份事項。案由部分,寫明答辯人因何案的起訴狀或上訴狀提出答辯。行文中必須寫明雙方當事人是誰,以及對方起訴的案由是什麼。一般表述為:“因……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2、正文:答辯理由和答辯請求。針對原告訴訟請求的答覆或反駁;包括事實依據;有關證據;法律依據;

3、尾部:送達何法院,答辯時間和答辯人姓名、附項等。

答辯狀篇幅不必長,但必須抓住重點,特別要抓住起訴狀中那些與事實不符、證據不足、缺少法律依據的內容,進行系統辯駁,以利於法院在審理時判明原告訴訟請求是否符合事實,是否有法律依據,從而作出正確的裁判。

因此被申請人如果能及時的提供答辯狀的話或許能讓法官更快的審理案件,不過如果不提供答辯狀的話也沒有關係,這個也不會對案件有很大的影響,正常審理還是會審理的,只不過如果是被申請人覺得自己是冤枉的時候,那麼提供答辯狀還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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