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信託條款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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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信託合同形式設立信託時,信託合同應當載明以下事項

我國的信託條款內容包括哪些?

信託目的;委託人、受託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受益人或者受益人範圍;信託財產的範圍、種類及狀況;信託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信託財產管理中風險的揭示和承擔;信託財產的管理方式和受託人的經營權限;信託利益的計算,向受益人交付信託利益的形式、方法;信託公司報酬的計算及支付;信託財產税費的承擔和其他費用的核算;信託期限和信託的終止;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的歸屬;信託事務的報告;信託當事人的違約責任及糾紛解決方式;新受託人的選任方式以及信託當事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家族信託本質上其實就是一個事務管理類的信託,在制定家族信託條款時,除了一般性的條款之外,涉及到事務管理方面的內容還需要註明的主要有:

1、具體事務內容,管理方式,量化標準以及時間因素等;

2、事務管理服務的人員或者團隊,監督的主體、考核的標準,獎懲的安排等

3、涉及購買服務的,還需註明適用的場景、篩選的標準和費用的支付等

4、其他個性化的約定,比如個別需求的實現方式、對家族具體事務的參與程度等

信託條款中除必要事項外,要指明信託意圖,而且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權內容是具有一定任意性的。根據現代信託法的“酌定信託原則”:受託人的信託財產權內容以信託意圖為主要依據,具有為實現信託意圖所必須的,或適合於當時需要的基本財產權;在明示信託條款有悖於信託意圖或明顯限制信託意圖實現時,他有權只依據信託意圖而不受此類條款的約束;在發生了信託成立時不能預見的特別情事時,受託人還有權依推定信託規則訴請司法判決變更信託條款。

任意信託與法定信託的區別:

(一)信託業務是以信用委託為基礎的一種經濟行為,帶有一定的經濟目的。即掌握資金(或財產)的部門(或個人),委託信託機構代其運用或管理,信託機構遵從其議定的條件與範圍,對其資金或財產進行運用管理並按時歸還。

(二)委託業務是指金融信託部門受企事業單位及個人委託辦理的信託業務。

(三)委託業務是信託業務的一種,專指信託業務中金融信託部門接受的業務。

基於我國的信託設立以及有效的原則,委託人在設立信託時往往通過信託意圖和信託條款僅對受託人財產權範圍作原則性限制,使受託人在財產管理和信託利益分配上具有自由斟酌權,由此形成任意信託。從目前世界其他國家的法制實踐看,大多數信託採取任意信託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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