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物權法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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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物權法包括哪些內容?

我國物權法包括哪些內容?

《物權法》已經被《民法典》取代,《民法典》專設一編對物權的變動、物權的保護、所有權的取得、相鄰關係、共有、用益物權、居住權和擔保物權等方面進行規定。

此外,在《民法典》的總則中也作出瞭如下規定:

第一百一十四條 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物權。

物權是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第一百一十五條 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第一百一十六條 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物權的分類

(1)自物權與他物權

自物權是權利人對於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權利。以其與他人之物無關,故稱作自物權。所有權是自物權。他物權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設定的物權。他物權是對他人的物享有的權利,其內容是在佔有、使用、收益或者處分某一方面對他人之物的支配。

(2)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這是根據物權的客體是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不動產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不動產抵押權等是不動產物權,而動產所有權、動產質權、留置權則是動產物權。

(3)主物權與從物權

這是以物權是否具有獨立性進行的分類。主物權是指能夠獨立存在的物權,如所有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從物權則是指必須依附於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是為擔保的債權而設定的。地役權在與需役地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關係上,也是從物權。

(4)所有權與限制物權

這是以對於標的物的支配範圍的不同對物權所作的區分。所有權是全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限制物權是於特定方面支配標的物的物權。一些學者認為所有權也要受法律、相鄰關係等的限制,故應避免使用限制物權這一概念。

(5)有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這種分類的標準是物權的存續有沒有期限。有期限物權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無期限物權則是指沒有預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所有權屬於無期限物權。

(6)民法上的物權(普通物權)與特別法上的物權

這是以物權所依據的法律的不同進行的區分。民法上的物權是指在《民法典》中規定的物權,特別法上的物權則是指《土地法》、《海商法》等特別法所規定的物權。

對於物權,是需要根據最新的《民法典》來進行認定,不同的情況所認定的物權類型和範圍是不同的。如果對物權的處理有異議的,那麼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判決,但如果當事人之間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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