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法表決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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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當今這個社會,大家都明白的是,公司法中的規定大部分針對的都是公司的一些經營事項等。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似乎公司跟我們離得很遠,但是實際上,公司法與我們息息相關,比如説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法表決權的內容包括哪些?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解釋一下這個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公司法表決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一、表決權行使的方式

1、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公司法》規定,股東會作出決議時,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在議事時實行一人一票的表決方式。

3、累計投票制。享有的表決權數等於所持有的股票數乘以待選的董事或監事人數。

以上三種表決方式,在《公司法》中有相關規定。如果企業章程規定了表決方式,那麼採取章程規定的表決方式。

4、一人一票並經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

5、雙重多數標準通過。在《破產法》中規定,表決權的行使通常指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半數或2/3通過。既有人數的規定也有債權額的規定。在《破產法》中,還有另外一種表決方式,即分組表決。同種類的債權分組表決,如果該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那麼決議通過。例如重整計劃的通過。

二、決議事項

1、對公司的對外投資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按公司章程的規定,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

2、對外擔保的決議

《公司法》規定,公司為他人或其他企業提供擔保,可以由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決議。如果公司為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必須由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3、特別決議和一般決議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按股東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必須由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的事項有:

(2)股份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就一般決議表決時,由出席會議的股東的表決權過半數通過;特別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在合夥企業當中,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合夥人一致通過。重大事項包括:

①改變合夥企業名稱、經營範圍、主要經營場所或地點

②處分合夥企業的不動產

③轉讓或處分合夥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④以合夥企業的名義對外提供擔保

⑤聘任合夥人以外的人擔任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⑥合夥人以勞務出資、合夥協議的訂立及修改和補充等

在合夥企業中,只有合夥人之間轉讓出資和確定清算人不需全體一致同意,其餘都是由合夥人一致同意方能通過的事項。

(4)外資企業中,合資企業的重大事項由董事會表決並一致通過。

(5)重整計劃(重點及難點)

①採用分組表決方式。即依照債權種類分組,債權種類包括:

a、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b、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及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户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及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c、債務人所欠的税款。

d、普通債權。

②重整計劃具體的通過方式包括:

a、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並且其代表的債權額佔該組債權總額2/3以上,則該組通過計劃。各個組均通過重整計劃時,該重整方案通過。

b、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同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表決組進行協商,該表決組可以在協商後再表決一次。拒絕再次表決或再次表決仍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但重整計劃草案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債務人或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批准重整計劃草案。

c、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通過或未得到法院批准,以及已經通過的重整計劃草案未獲法院批准的,法院應該裁定終止重整程序,並宣告債務人破產。

(6)和解協議的通過方式

根據《破產法》的有關規定,和解協議採用雙重多數方式通過,即同時滿足債權人數及代表的債權額的有關規定。(教材第221頁)

破產過程中的表決事項也有一般事項和特殊事項之分,一般事項由普通決議通過,特殊事項由特別決議通過。無論普通決議還是特別決議,都必須由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通過。普通決議由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1/2以上的債權通過;特別決議由佔無財產擔保債權總額的2/3以上通過。

在破產過程中,只有重整計劃草案的通過和和解協議的通過適用特別決議的表決方式。

(7)國有產權轉讓的表決方式(第九章)

企業性質如果為國有獨資企業,由總經理辦公會審議;如果是國有獨資公司,應由董事會審議。

對於職工的安置事項,應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三)表決權的排除制度

1、公司所持有的公司股份不享有表決權的

2、公司對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接受擔保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對該事項不享有表決權,由其他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上市公司的董事與董事會決議的事項所涉及的企業存在關聯關係的,不得對該項決議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該董事會會議由無關聯關係的董事過半數出席方能舉行,該決議由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係的董事過半數通過。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無關聯關係董事不足法定人數(即3人),應當將該事項提交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例如,甲上市公司共有董事9人,其中股東乙派出的董事共4人。若甲上市公司與股東乙進行關聯交易,在董事會對該項關聯交易表決時,關聯股東乙派出的4名董事不能參加該事項的表決,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如果其餘無關聯關係董事有3人出席會議,可以召開董事會會議,決議需要無關聯關係董事(5人)過半數通過。若無關聯關係的董事只有2人出席會議,不能召開董事會,則提交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審議。

首先大家需要知道的是,公司法表決權在公司法中的規定需要嚴格的遵守,其次,就是表決權是按照出資的份額進行表決的,而且是一個人一票,並且需要經過全體合夥人過半數通過,除此之外,實行的是累計的投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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