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房改房買賣政策內容包括哪些?

來源:法律科普站 1.33W

在當代這個社會,房改房可能大家都聽説過,但是具體的相關政策卻也不是十分的清楚。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房改房有時候會進行買賣的,為此,我國關於房改房的政策是有着嚴格的規定的,許多人都想要知道我國的房改房買賣政策內容包括哪些?那麼,接下來小編將為大家詳細的介紹一下相關的知識。

我國的房改房買賣政策內容包括哪些?

一、我國的房改房買賣政策內容包括哪些?

目前,我國房改房上市交易實行准入制度。也就是説,只有滿足一定的條件,才能允許上市交易。這些條件主要包括:

(1)已取得房地產產權證。

(2)出售、抵押、交換的,已按標準價或成本價付清房款。標準價:一般在1995年以前實行房改的,所購房改房基本上是用標準價購買的,增值額的80%歸個人所有,其餘20%交回原產權單位。成本價:一般在1995年以後房改的,所購房改房基本上是以成本價購買的,其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補成本價:在1995年以前已經按標準價房改的,在1995年以後,辦理了補成本價的手續,視為以成本價購買,增值部分全部歸個人所有。

(3)交換、贈與的,已按成本價付清房款。

(4)已交納應分攤共有建築面積價款。説明:對於10層以上(含10層)的高層建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20%向原產權單位購買;對於10層以下的建築,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由產權人以該面積的交易評估價的10%向單位購買。

(5)已按規定交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

二、房屋登記制度有了較大的變化,購房者應該充分重視

這次《物權法》對不動產登記制度做了較大的改動,因為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要經依法登記才發生效力,因此購房者應該充分重視登記制度,以免讓自己的權利落空,遭受到不必要的損失。

1、物權公示制度

《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有一個案例很好地解釋了這個原則。上海發生過這樣一起民事糾紛:一套地理位置很好的商品房被開發商賣給了6個消費者。房子只有一套,可卻有6個買家,這意味着只能有一個人得到房屋。在6個買家中有一個精明的買受人搶先辦理了房產登記,而另外5個買家雖然也簽訂了購房合同並付了款,但卻未辦理登記手續,所以法院就把這個房屋判給了辦理登記的那個買受人,而不論其簽訂購房合同是在先還是在後,也不論其價款是否已經支付完畢。

登記是購房者必須履行的手續。因為我國實行的是登記生效制度,如果沒有經過登記,房屋的所有權實際上並沒有發生轉移,一旦有第三人憑房產證主張權利,那麼購房者即使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交付房款,仍然得不到法律的支持。現實中常會發生因為沒有完善登記手續,開發商將房屋“一房二賣”,或者是上當受騙的情況發生。因此,從交易安全出發,購房者應該儘可能的在第一時間辦理好登記手續,以免權利落空。

2、統一登記制度,減少購房者的手續

《物權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 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

《物權法》第十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登記機構辦理。

房產證難辦,是現在許多購房者共同面對的問題。主要原因是,《物權法》出台以前,辦理轉讓、抵押的登記機構有十幾個,其中涉及不動產的機構主要有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運輸工具登記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等。多個登記機構辦理相互關聯的不動產登記,必然出現重複登記、登記資料分散、增加當事人負擔、資源浪費等問題。其次,許多基層行政機關各自為政,濫用權力,利用設置登記權限和程序獲取不當利益的現象也很普遍。再次,無法保證登記內容真實。我國是物權公示主義,實行的也是實質審查,登記時由登記機關對申請人提交的登記材料進行查驗,需要時還要查看不動產的實際狀況。可是,一些登記機關由於工作量大,對登記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時要麼登記效率低下,要麼粗枝大葉地審查。如果買房者不能和開發商公平地享有信息,導致信息不對稱,就很容易會出現欺詐行為。

首先現在我國房改房是允許交易的,其次,房改房買賣是需要具備一定的條件的,包括已經取得了房地產的產權證,其次就是出售、抵押的需要已經交付價款。也許在這裏大家還是對於某個方面不是十分的瞭解,小編建議找一家律所諮詢。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