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怎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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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險的保險責任怎麼計算

保險理賠,是指在保險標的發生保險事故而使被保險人財產受到損失或人身生命受到損害時,或保單約定的其它保險事故出險而需要給付保險金時,保險公司根據合同規定,履行賠償或給付責任的行為。簡單的説,保險理賠是保險人在保險標的發生風險事故後,對被保險人提出的索賠請求進行處理的行為。在保險經營中,保險理賠是保險補償職能的具體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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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意外險的保險責任

(一)交通意外身故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 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身故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 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對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且自該事故發生日起下落不明,後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險人按“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 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身故保險金。但若被保險人被宣告死亡後生還的,保險金受領人應於知道或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後30日內退還保險人給付的身故保險金。

被保險人身故前保險人已給付第(二)款約定的殘疾保險金的,身故保險金應扣除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二)交通意外殘疾保險責任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 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並自該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該事故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所列殘疾之一的,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飛機意外傷害保險金額”、“火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輪船意外傷害保險金額”或“汽車意外傷害保險金額”分別給付殘疾保險金。如第180日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當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鑑定,並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事故導致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給付總額不超過意外傷害保險金額。不同殘疾項目屬於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給付比例最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如在本次意外傷害事故之前已有殘疾,保險人按合併後的殘疾程度在《給付表》中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原有殘疾程度在《給付表》所對應的殘疾保險金。

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人以乘客身份乘坐民航客機或商業營運的火車、輪船、汽車期間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導致身故或殘疾的,保險人依照下列約定給付保險金,且給付各項身故保險金和殘疾保險金之和不超過各對應項的保險金額,以上就我為您提供的交通意外險的保險責任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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