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失業人員如何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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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北京失業人員如何繳納社保?

在北京失業人員如何繳納社保

北京失業人員失業後,可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參加職工社保。靈活就業人員範圍包括:個體經營者、非全日制從業人員、新就業形態人員(包括依託電子商務、網絡約車、網絡送餐、快遞物流等新業態平台實現就業,但未與新業態平台相關企業建立勞動關係的從業人員)及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靈活就業人員。

北京靈活就業人員可參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和失業保險。北京市户籍人員前往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街道、鄉鎮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參保,其它人員按個人委託存檔人員參保流程辦理,即經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委託的職介中心、人才中心、社保所辦理參保手續。

此外,個人委託存檔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時,個人可選擇高、中、低三個檔次作為繳費基數,分別為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和北京市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根據自身經濟實力選擇即可。

二、失業人員滿足什麼條件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五條 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一)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

第四十六條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併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第四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不得低於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不管在北京還是其他城市,對於失業人員來講,完全可以按照靈活就業人員參加社會保險,但是對靈活就業人員來講,除了醫療跟養老保險之外,無法再參加其他社會保險,繳費標準可以到社保機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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