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稽核措施具體要稽核哪些內容
一、社保稽核措施具體要稽核哪些內容?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九條 社會保險繳費情況稽核內容包括:
(一)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申報的社會保險繳費人數、繳費基數是否符合國家規定;
(二)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是否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三)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的補繳情況;
(四)國家規定的或者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稽核事項。
二、社保稽核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縣級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稽核部門具體承辦社會保險稽核工作。
第四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
(二)具備中專以上學歷和財會、審計專業知識;
(三)熟悉社會保險業務及相關法律、法規,具備開展稽核工作的相應資格。
第五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及社會保險稽核人員開展稽核工作,行使下列職權:
(一)要求被稽核單位提供用人情況、工資收入情況、財務報表、統計報表、繳費數據和相關帳冊、會計憑證等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可以記錄、錄音、錄像、照相和複製與繳納社會保險費有關的資料,對被稽核對象的參保情況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等方面的情況進行調查、詢問;
(三)要求被稽核對象提供與稽核事項有關的資料。
第六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承擔下列義務:
(一)辦理稽核事務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
(二)保守被稽核單位的商業祕密以及個人隱私;
(三)為舉報人保密。
第七條 社會保險稽核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一)與被稽核單位負責人或者被稽核個人之間有親屬關係的;
(二)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與被稽核單位或者稽核事項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稽核公正實施的。
被稽核對象有權以口頭形式或者書面形式申請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人員迴避。
稽核人員的迴避,由其所在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負責人決定。對稽核人員的迴避做出決定前,稽核人員不得停止實施稽核。
第八條 社會保險稽核採取日常稽核、重點稽核和舉報稽核等方式進行。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制定日常稽核工作計劃,根據工作計劃定期實施日常稽核。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對特定的對象和內容應當進行重點稽核。
對於不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受理舉報並進行稽核。
事實上,社保稽核措施主要就是為了確保關於社會保險方面的法律制度能夠貫徹落實,切實保障參保人的合法權益,因為現在的社保經辦機構是税務機關,所以税務機關每年都會對參保單位的社保繳費情況進行審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