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社保大病保險各方之間發生爭議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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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連社保大病保險各方之間發生爭議怎麼辦?

大連社保大病保險各方之間發生爭議怎麼辦?

《大連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承辦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參保人員之間因大病保險發生爭議的,由爭議各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八條大病保險實行合同管理。市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與中標的承辦機構簽署保險合同,保險合同每年一簽。合同中應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風險機制等具體內容。因違反合同約定或發生嚴重損害參保人員權益情況的,合同雙方可以終止或解除合作,並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承辦機構應加強專業隊伍建設,協同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建立大病保險巡查稽核、風險控制和應急處置機制。簡化報銷手續,積極推進異地就醫即時結算,提高管理服務效率和服務水平。鼓勵承辦機構為參保人員提供多樣化的健康保險產品和服務。  

第二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應按照醫療保險的有關規定,向參保人員提供合理的醫療服務,並配合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和承辦機構做好大病保險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二十五條市城鄉居民醫保經辦機構應將購買大病保險支出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基金預決算管理,規範大病保險保費撥付流程,確保資金安全。

二、大連大病保險怎麼賠?

大連市要求參保人員每人每年度繳納24元參加高額補充醫療保險(此處高額補充醫療保險即大病)。

根據《關於調整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限額的通知》(大勞發[2003]1號)規定,參保人員當年累計發生超過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含20萬元)的醫療費用,符合醫療保險用藥、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範圍及支付標準等規定的,由高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90%,個人負擔10%;異地治療的,由高額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80%。

大連的大病保險是承辦機構、參保人員、定點醫療機構之間簽訂的民事合同,雙方或多方因大病保險發生爭議的,各方可以根據意思自治原則,自行協商解決;各方協商不成的,任意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司法手段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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