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可以起訴社保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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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民可以起訴社保局嗎?

公民可以起訴社保局嗎?

若公民因社保局造權益損失,可以申請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工傷職工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不服,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申請行政複議向社保局所屬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社保局提出,時限為收到社保局核定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對複議決定不服的,應在自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最初作出核定決定的社保局或者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職工對社保局工傷保險待遇核定決定不服,也可以不經複議程序,在自收到核定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社保局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前行政訴訟。

二、起訴社保局的相關法律法規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

《行政複議法》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對海關、金融、國税、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訴訟法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四十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民因社保局受到權益損失可以進行起訴,也可以申請申請行政複議不過應有充分的證據,且應注意相關機構管轄權和時效問題,超出管轄和時效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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