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社保補繳新政是怎麼規定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2.26W

湖南省社保補繳新政是怎麼規定的

湖南省社保補繳新政是怎麼規定的?

(一)關於單位及職工

1、已參保單位及職工申報基數後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按照原申報的繳費基數和同期繳費比例補繳,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未參保單位及職工、已經參保單位中未參保職工未申報、或者未足額申報繳費基數形成的2016年12月31日前的欠費,以職工歷年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並按規定收取滯納金。困難企業確無繳費能力的,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可免收滯納金。

2、所有單位及職工2017年1月1日後欠繳的養老保險費,以職工歷年實際工資核定繳費基數,按同期繳費比例補繳,同時,按照《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等相關規定收取滯納金。困難企業欠費按照《湖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湖南省財政廳關於進一步降低實體經濟企業綜合成本企業養老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湘人社發〔2016〕84號)辦理了緩繳手續的,緩繳期間補繳免收滯納金。

3、有僱工的個體工商户業主及聘用的從業人員按照上述單位及職工相關規定執,繳費比例統一為20%,其中從業人員本人按照同期規定的個人繳費比例補繳,其餘部分由業主繳納。

(二)關於靈活就業等人員

具有我省户籍的在城鎮就業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户、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下簡稱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個人身份參加(接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具體辦法如下:

1、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2016年12月31日前中斷繳納期間的養老保險費,以辦理補繳手續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或者100%為歷年繳費基數,按照20%的比例補繳。

已參保靈活就業人員2017年1月1日後中斷的繳費,不再補繳。

2、原已隨單位參加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後繼續在城鎮靈活就業的,可以靈活就業人員身份接續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關係,執行上述靈活就業人員相關規定。

3、屬於應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等部門關於解決未參保城鎮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障問題實施意見的通知》(湘政辦發〔2011〕12號)納入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人員,統一按本通知規定執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湘政辦發〔2011〕12號文件中涉及補繳相關規定停止執行。

其實湖南省政府也是針對靈活就業人員和有固定工作的職工在社保補繳方面的規定是有差別的,靈活就業人員補交的社會保險是針對養老保險來説的,並且在繳費比例上也有着較大的差別,根據湖南的規定,靈活就業的人員在17年1月1日以後中斷的繳費不再補繳了。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