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2021年社保補繳新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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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國有很多的公民對於社保的認識並不算深刻的,絕大多數的人都只停留在社保是需要每個月及時的繳費的,很少有人會意識到社保如果出現斷繳的這種狀況對於我們的影響也是比較大的。可好像根據各種實際原因需要補交社保也是在所難免的,我們下面一起來了解一下內蒙古社保補繳新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內蒙古2021年社保補繳新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一、內蒙古社保補繳新政策的規定是什麼?

1、人員範圍

具備4項條件的企業人員可“入保”

曾在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工作過的人員(含上世紀六、七十年代曾在企業工作的“五七工”、“家屬工”),凡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經本人申請,可在一次性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後,納入我省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範圍:

(1)201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省城鎮户籍;

(2)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3)2010年12月31日前達到或超過規定的退休年齡(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下同);

(4)1996年1月1日前,與我省城鎮集體企業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2、補繳及待遇計發

一次性補齊可按月領養老金。

符合條件的人員,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按照統一規定的補繳標準,一次性補繳15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自補繳全部費用到賬後的次月起,按月計發基本養老金。

全省統一的養老保險費補繳及養老金計發標準分為三個檔次,由補繳納入人員自行選擇:按一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601元:按二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492元:按三檔標準補繳的,月養老金為383元。在確定補繳額度時,對年滿61週歲及以上的人員,年齡每增加1年,補繳額度相應減免1500元,最大減免額度為1.5萬元(具體補繳標準和月養老金水平見右表)。

今後國家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以上補繳納入人員由省按特殊羣體對待,另行研究制定調整養老金辦法。

3、費用籌集

原則上由個人負擔

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原則上由個人負擔,鼓勵具備條件的單位給予適當補助。原單位已不存在或不具備補助條件的,一次性補繳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

補繳納入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實行屬地管理,納入各市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養老金領取

基本養老金先從個人賬户中支付

對出生時間的認定,全省實行本人原始檔案與居民身份證相結合的辦法。原始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以居民身份證為準。

對工作經歷的認定,以認定是否與城鎮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或形成事實勞動關係為重點,原則上以本人原始檔案記載為準:本人檔案缺失或記載不清的,應提供相關的證明材料,經縣(市、區)以上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審查並履行公示程序後方可認定。

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按每人1.5萬元的標準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金:其餘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補繳納入人員建立個人繳費賬户。其基本養老金首先從個人繳費賬户中支付,支付完畢後由統籌基金繼續按原標準支付。

領取基本養老金期間死亡的人員,個人繳費賬户仍有剩餘的,剩餘部分退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其遺屬可以按照國家和省規定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卹金。

原已享受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的人員,可根據本人意願,或繼續享受,或按本實施意見補繳後享受基本養老金,定期遺屬生活困難補助費、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金和基本養老金不得同時享受。

補繳納入人員一次性補繳後,不認定連續工齡和參加工作時間,不視同繳費年限。

二、社保補繳規定

社保指一種社會保險或保障機制,具有強制性,是對我國公民最基本的保障。然而在社保繳納過程中,一些人會因為某種原因中斷繳費,但又為了獲取完整的社保時間段,需要補交社保,這樣的一種情況被稱為社保補交。

社保補交是指由於某種原因導致社保中斷繳費,中間幾個月沒有繳費,而現在由於招調或者落户其他原因,需要補之前沒有交到的部分,從而獲得完整的社保時間段,以確保招調落户等工作正常認可。 正常情況下,一般單位只能做2個月的補交,如果需要更長時間只好通過一些代理機構來操作。

每個城市的社保補繳流程是不一樣的,沒有全國統一的標準,建議大家可以向社保參保地的社保局諮詢,詳細瞭解個人社保補繳需要滿足哪些條件,個人社保補繳的手續是什麼等等

外地户籍人員在京補繳社保,在提供工資單、勞動合同的同時,首次還要增加一份完税證明。對於跨年補繳,在提供個税完税證明的同時,一律要走行政審批手續。

社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工資憑證、勞動合同等證明資料容易造假,難辨真偽。而新規定要求,必須提供個税完税證明,該證明需要到地税局打印,加蓋税務部門公章,一般很難造假。

而個人社保補繳,將根據補繳時間的時限由不同的部門負責。補繳當年,社保中心即可辦理;跨年補,即由各區縣人力社保局養老保險科接手,進入行政審批程序,社保稽核、勞動監察、基金監督部門都將介入。而對於個税完税證明的要求,則更多地率先應用於跨年補繳當中。

但對於當年還是跨年補繳的界定,各區縣不盡相同。不少區縣是以社保繳費年度來劃定,即每年的4月至下年的3月。如海淀區,如現在補繳2012年4月至今年3月的,就界定為補當年;如果要補2012年4月之前的,就視為跨年。又如朝陽區,是按自然年度來算,如補繳今年1-3月的,視為當年,由社保中心辦理;如補繳2012年12月之前的,一律轉入行政審批,須出具個税完税證明。

凡曾與市各類用人單位建立過勞動關係的勞動者,其過去從未參加養老保險或過去存續勞動關係期間還有工作年限未參保繳費的人員。其中由個人按《關於妥善解決企業未參保人員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一文規定申請。

目前內蒙古市出台的相關文件當中也是明確了社保補交的條件,對於內蒙古的城鎮居民養老金如果一次性全部都補交到位的話,到了國家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可以每個月領取到部分的養老金,當然在內蒙古的企業補交和個人補交實施細則也是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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