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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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內容:

1、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是指國家通過法律強制實施,為工薪勞動者在年老、疾病、生育、失業以及遭受職業傷害的情況下,提供必要的物質幫助的制度。它是社會保障制度的核心內容。從社會保險的項目內容看,它是以經濟保障為前提的。一切國家的社會保險制度,不論其是否完善,都具有強制性、社會性和福利性等特點。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社會保險項目分為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和生育保險。社會保險的保障對象是全體勞動者,資金主要來源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的繳費,政府給予資助。依法享受社會保險是勞動者的基本權利。

2、社會救濟

社會救濟也稱社會救助,是政府對生活在社會基本生活水平以下的貧困地區或貧困居民給予的基本生活保障。社會救濟是基礎的、最低層次的社會保障,其目的是保障公民享有最低生活水平,給付標準低於社會保險。社會救濟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救濟、失業救濟、孤寡病殘救濟和城鄉困難户救濟等。

國家和社會以多種形式對因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殘疾等原因而無力維持基本生活的災民、貧民提供救助。包括提供必要的生活資助、福利設施,急需的生產資料、勞務、技術、信息服務等。維持最低水平的基本生活是社會救濟制度的基本特徵。社會救濟經費的主要來源是政府財政支出和社會捐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為城鎮和農村生活困難的羣眾提供了基本的生活保障。

3、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是政府為社會成員舉辦的各種公益性事業及為各類殘疾人、生活無保障人員提供生活保障的事業。社會福利所包括的內容十分廣泛,不僅包括生活、教育、醫療方面的福利待遇,而且包括交通、文娛、體育等方面的待遇。社會福利是一種服務政策和服務措施,其目的在於提高廣大社會成員的物質和精神生活水平,使之得到更多的享受。同時,社會福利也是一種職責。

我國頒佈了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殘疾人保障法、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保障和促進了社會福利事業的發展。目前,我國有社會福利院、敬老院、療養院、兒童福利院等福利機構。我國政府鼓勵和支持社會興辦多種形式的福利企業,幫助適合參加勞動的殘疾人獲得就業機會。此外,我國政府還通過發行社會福利彩票募集資金支持社會福利事業。

4、優撫安置

優撫安置,是指政府對軍屬、烈屬、復員轉業軍人、殘廢軍人予以優待撫卹的制度。在我國,優撫安置的對象主要是烈軍屬、復員退伍軍人、殘疾軍人及其家屬;優撫安置的內容主要包括提供撫卹金、優待金、補助金,舉辦軍人療養院、光榮院,安置復員退伍軍人等。5、社會互助

社會互助是指在政府鼓勵和支持下,社會團體和社會成員自願組織和參與的扶弱濟困活動。社會互助具有自願、非營利性的特點,其主要形式有:工會、婦聯等團體組織的羣眾性互助互濟;民間公益事業團體組織的慈善救助;城鄉居民自發組成的各種形式的互助組織等。社會互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社會捐贈和成員自願交費、政府從税收方面給予的支持。

二、國家建立的社會保險制度有哪些作用?

社會保障的根本原則就是社會公平,社會保障是所有社會成員效用的最大化。著名經濟學家A.C.庇古教授在《福利經濟學》一書中指出:“社會保障政策可以擴大一國的經濟福利,因為窮人得到效用的增加要大於富人效用的損失,使社會總效用增加。”它通過設計一種制度,使人們不因沒有特權而受到傷害,不因分工所形成的社會地位而變得卑賤。其作用有四:

1、保障權利公平。

公民享受教育、健康和最低生活保障的權利,在西方被統稱為“福利權利”或“社會權利”,被視為對基本公民權的拓展,或社會公民權的一部分。《人權宣言》中有關“福利條款”對這一權利進行了明確規定,如第22條——“每個人,作為社會的一員,有權享受社會保障,並有權享受他的個人尊嚴和人格的自由發展所必需的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各種權利的實現”。社會保障把保障每個人的生存權、發展權放在首位。享受了全民的社會保障,意味着基本生活得到了保證,從而在一個公平的起點上參與社會競爭。

2、保障機會公平。

機會公平是指,任何社會成員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都應被覆蓋在社會保障範圍內,均等地獲得社會保障的機會。在中國,一些富人把窮人當作智力低下、不負責任甚至天生懶惰的人。這是不對的,中國窮人絕大多數勤勞、本分、責任性強,他們之所以受窮在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受到既得利益集團的阻撓,機會缺乏所致。社會保障制度可使他們中的悲觀者前行,他們中的無力者有力,增強他們的機會,從而為他們創造一個儘可能公平競爭的起點。

3、維護規則公平。

規則公平指一視同仁,既不能對弱勢羣體歧視,又不能對特權階層傾斜。通過社會保障機制,重點保護社會的極端貧困人口(即在絕對生存需求線下的羣體)。因為和高收入羣體相比,低收入階層和弱勢羣體,從風險管理獲得的保護也是最不完善的。這就意味着,不實施社會保障,他們可能落入所謂“貧困陷阱”之中,形成惡性循環。

4、調節分配公平。

我們説,分配公平提高效率,分配不公損害效率。當前,一些國有單位之所以效率低下,很大程度上與分配不公有關。那麼,社會保障通過收入再分配的功能進行調節,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少差別,緩解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穩定。

消除貧困,不僅是個人的事,而且也是政府的責任,國家設立社會保險制度,對失地農民、城市中的下崗職工、外地流動人羣以及再度和失業的大學生提供保障,社會保險制度的建立,保障了權利的公平,保障了機會的公平,維護了規則,公平調解了分配公平,社會保險制度有助於緩解社會矛盾,有利於社會的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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