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欠費核銷有影響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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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會保險欠費核銷有影響嗎?

社會保險欠費核銷有影響嗎?

會影響的。用人單位必須為企業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是法律上的強制義務,雙方對此不可協商變通。

1.用人單位不繳納社保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2.員工可隨時向勞動監察舉報要求用人單位繳納,處理結果往往是限期補繳;

3.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用人單位繳納了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費,員工在職期間一旦發生此類情況,相應的費用由社保基金負擔。相反,如不繳納社保,發生了此類情況,用人單位按照社保的標準自行負擔;

5.法律依據《勞動法》七十二條,基金來源,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6.《勞動法》七十三條,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退休;患病、負傷;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失業;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7.《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三)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8.《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社會保險如何辦理?

社會保險是由公司來進行辦理的,勞動者只需提供身份證號碼就可以。社會保險主要是通過徵收社會保險基金,並在一定範圍內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統籌調整,對勞動者遇到的勞動風險給予必要的幫助,社會保險是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只要勞動者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或者已經按照規定繳納了社會保險費,就可以通過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來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出現企業社會保險欠費狀況後,如果一直沒有補交社會保險,欠費狀態就不會自動核銷。所以,如果員工已經離職或者已經退休,一定要在解除勞動關係以後的15天之內要求企業進行辦理社會保險的轉移,否則社會保險就處於欠費狀態,會對後續的上險和享受福利有所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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