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社會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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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的徵繳,根據《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工傷保險條例》、《浙江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浙江省失業保險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浙江省社會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以下統稱社會保險費)的徵繳,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繳費單位是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和城鎮個體勞動者。

本辦法所稱的城鎮個體勞動者包括城鎮個體工商户、自由職業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參保的人員。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社會保險費徵繳工作的領導,組織做好社會保險費的徵繳、管理和監督,推進徵繳管理的信息化、規範化,保證社會保險基金依法使用。

第五條 社會保險費徵收範圍、費基、費率,依照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 社會保險費按照參保關係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務機關(以下簡稱地方税務機關)實行屬地徵收。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社會保險費徵繳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繳費單位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職工(僱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所在單位在其工資(薪金)中代扣代繳。

第八條 社會保險費依照税款解繳入庫的規定,及時、足額繳入國庫,並納入社會保險基金財政專户,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核算和監督,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侵佔和挪用。

地方税務機關不得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任何費用。社會保險費徵收所需工作經費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第九條 地方税務機關、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協作,互通信息,共同做好計算機聯網,實現信息共享。

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按規定如實向地方税務機關提供與繳納社會保險費、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有關的信息。地方税務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徵繳情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將有關情況彙總後報勞動保障部門。

第十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地方税務機關應當廣泛宣傳社會保險的法律、法規,普及社會保險知識,無償提供社會保險諮詢、查詢服務。

繳費單位和職工(僱工)有權按規定查詢繳費記錄。

以上便是浙江省社會保險條例的主要內容,社會保險保障的是勞動者的基本生活,是國家給予勞動者現在和將來的重要保障。對於社保不同的地方有着不同的標準,但是不管是什麼樣的標準都是按照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進行制定的。浙江省制定的這個社會保險條例對於社保的每個方面都進行了全面的解釋和總結,如果有對該條例有不理解的地方可以諮詢相關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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