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條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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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條例有哪些?

我們每個人天天都在工作,有些人的工作比較危險,如空調的安裝工,工地上的工人等等,當我們發生意外時,工傷保險就起到了關鍵的作用了。一旦工傷鑑定成功,我們會有哪些權益可以使用,待遇會有什麼,例: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待遇

第二十三條 工傷職工進行治療和康復,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醫療和工傷康復待遇。

第二十四條 工傷職工住院進行治療或者康復期間的伙食補助費,按照當地最低工資百分之三十五的標準,根據住院期間的實際天數計算確定。

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本市、縣以外地區進行治療或者康復的,其所需的交通、食宿費,按照當地機關單位一般工作人員差旅費標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需要護理的,由用人單位負責;其近親屬同意護理的,月護理費由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六條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按照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工傷職工本人要求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係的,辦理傷殘退休手續,其傷殘津貼高於按照規定計發的基本養老金的,按照傷殘津貼標準計發基本養老金,並繼續享受工傷保險的醫療待遇。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由工傷保險基金繼續按月發放傷殘津貼,職工個人養老金賬户金額按照規定計發標準按月衝抵到傷殘津貼。工傷職工死亡時其個人養老金賬户有餘額的,餘額由其近親屬依法繼承。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符合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條件的,由用人單位和工傷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分別按照規定比例一次性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至符合條件後,工傷職工繼續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七條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保留勞動關係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享受相關待遇;工傷職工按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後,繼續保留工傷醫療保險待遇。

五級至十級工傷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的,其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均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分別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五級傷殘為三十個月,六級傷殘為二十五個月,七級傷殘為十個月,八級傷殘為七個月,九級傷殘為四個月,十級傷殘為兩個月。但職工離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職工每增加一週歲遞減百分之二十的標準支付。

第二十八條 職工在同一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期間多次發生工傷,符合規定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規定分別計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照最高傷殘等級計發。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發生工傷的,由其受到傷害時工作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用人單位破產的,破產財產依法清償的職工工傷保險待遇,應當包括為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繳納至其退休後有權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所需年限的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條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被派遣勞動者繳納工傷保險費。被派遣勞動者在用工單位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勞務派遣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在用工單位所在地為被派遣勞動者參加工傷保險。

第三十一條 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由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放給工傷職工,其中用人單位先行墊付的部分,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發還用人單位。

第三十二條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傷,工傷職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也可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工傷職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賠償後,賠償數額低於其依法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的,可以就差額部分要求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支付。

工傷職工直接向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要求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保險基金或者用人單位有權在其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內向第三人追償,工傷職工應當配合追償。

法律、行政法規對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傷的賠償作出明確規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未依法參加工傷保險或者未足額繳納工傷保險費,其職工發生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或者支付差額部分費用。

第三十四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其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以工傷發生時上一年度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基數,按照下列標準計發:一級傷殘為十六倍,二級傷殘為十四倍,三級傷殘為十二倍,四級傷殘為十倍。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一次性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前的工資福利、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治療期間的伙食補助費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規定支付。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後,要求變更為一次性領取的,其待遇額度為一次性待遇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後的餘額。

第三十五條 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因工死亡職工,其供養親屬按照規定應當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由用人單位按月或者一次性支付。

一次性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以初次核定的供養親屬撫卹金為基數,按照下列期限核發:供養親屬未滿十八週歲的,計算到十八週歲;供養親屬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按照二十週年計算,但超過六十週歲的,年齡每增加一週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照五年計算。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按月領取工傷保險待遇後,要求變更為一次性領取的,其待遇額度為一次性待遇總額扣除已經領取的供養親屬撫卹金後的餘額。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因破產等原因,無法按月支付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工傷保險待遇,但工傷職工、供養親屬仍要求按月支付的,由用人單位向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繳納相當於尚未支付待遇總額的工傷保險費,並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

第三十七條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的調整,參照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調整辦法執行。

五級、六級工傷職工難以被安排工作,由用人單位發給傷殘津貼的,其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平均工資增幅的水平同步進行調整。

生活護理費自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發佈次月起調整。

供養親屬撫卹金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適時提出調整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

浙江省工傷保險待遇有很多條例,以上十四條就是工傷保險待遇的內容,當發生了工傷時,用人單位應該負起相應的責任,經過工傷鑑定,相應的都是我們應該得到的待遇,我們可以通過有關部門去得到這些待遇,為我們自己謀福利,接下去的日子過的更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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