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法第84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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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全文內容、主旨和釋義,以加深對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的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內容如下:

社會保險法第84條的內容、主旨及釋義

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主旨

本條規定了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法律責任。

釋義和理解

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徵繳的重要環節,是對社會保險繳費義務人進行管理的基礎。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職工無從參保,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也無法進行監督,因此本條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包括兩種情況:(1)用人單位成立後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法》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予以審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用人單位成立後不按上述期限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即屬於違法。

(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不為其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登記也是用人單位的義務。

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分兩種情況進行處理:第一,對用人單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違法行為,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令改正不是行政處罰,只是一種補救性的行政措施,是對違法者消除違法狀態、恢復合法狀態的要求。第二,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用人單位仍不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此條法律的規定下知道了企業必須為員工及時繳納好社保,否則員工將無從參保,對於員工今後的退休工資以及失業保險都有着極大的影響,員工自己也要及時注意自己的社保繳納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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